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青岛基地、创新创业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行驶管理
第三条 车辆必须符合《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含临时信息牌);通过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可正常进出校园。
第四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1.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济南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车辆;
3.未注册、挂牌的电动自行车;
4.外卖、快递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服从管理,禁止鸣笛,礼让行人,校内行驶限速 15公里/小时;遇下坡、转弯或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或下车推行。
第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实施双手脱把、互相追逐、逆向行驶、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第三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八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安全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统一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充电完成后应及时驶离,不得占用充电位。
第十条 严禁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充电,禁止采取私拉电线或飞线充电等违规方式充电。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停放时须关闭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十二条 对于久停不用、破损严重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学校定期集中清理,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超速行驶、骑车载人、不按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等违规行为,给予提醒并拍照记录,对多次违反校内交通秩序且不予改正的,采取批评教育、暂扣车辆等措施进行处理,并通报所在部门、单位,情况严重的禁止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通行。
第十四条 对私自在建筑物内及地下室等场所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给予扣车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