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2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车辆行驶停放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我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用车辆、学校事业、企业编制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聘用制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二级学院代课教师(代课期间)等车辆,应当到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并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凭证通行。
第六条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后换证(机动车行驶证换取校内《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处,可以免于登记和换证。
第七条 在学校经营和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单位及个人车辆,按照车辆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八条 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九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划有中心实线路段行驶时不得越线行车,支线车让主线车先行,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
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三条 驻校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辆,在经保卫处审查、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后,应按指定大门和道路行驶,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和交通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禁止摩托车播放音响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五条 前往各教学楼、办公楼的机动车辆应当停靠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并有序停放,服从执勤人员指挥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摩托车、出租车进入学校,如有特殊情况,在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学校根据需要在不同路段设立交通标志牌。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路道上追逐打闹。单位、部门临时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学校大型活动除外)。
第二十条 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应提前3天向保卫处报告备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应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道路,确因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畅通状态。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外各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用拖拉机、农用车或10吨以上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教学或工程施工需要进入的,应事先经过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并不得在道路右侧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不得并排骑行,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骑车搭人。禁止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路段,必须下车推行。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的路段应当走斑马线。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有序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恢复完好。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车辆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行事,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