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87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政府资助项目,以及落实上级要求设置的校内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和省市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用于落实校内资助政策提取的学校事业收入专项资助资金。
第四条 学生资助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教学单位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政府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依据上级分配名额组织评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依据上级分配名额组织评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依据上级分配名额组织评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依据上级分配名额组织评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依据上级分配名额组织评选,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济南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依据上级分配名额组织评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七)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活支出,依据上级拨付金额组织申报,按学期发放,资助标准按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3档执行。
(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优秀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分档执行,最高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生活支出,依据上级拨付金额按学期发放,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十一)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对在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和在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按要求据实免除学费,其中山东省籍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重修和补考学费不免除。
(十二)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全日制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三)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 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内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孙长林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是校内最高级别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奖励标准本专科生为每年每生5000元,研究生为每年每生10000元。
(二)本专科生学校奖学金。设置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本专科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本专科生学生和团队,设道德风尚奖、创新创业奖、社会工作奖、学习进步奖、先进集体奖等,奖励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全日制在校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承担相应工作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实施依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四)校内减免学费。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缓解教育压力,学费减免人数及金额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临时困难救助。用于帮扶在校学生及其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造成的突发性或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资助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生科学技术创新奖。对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报的科技学术创新成果进行奖励,每年评选一次,资助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青春创意基金。面向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对在国家级、省级和学校的创新创业类重大比赛或校园文化活动中具有较强创意性的项目进行资助。资助经费按立项时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分批发放,资助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资助育人活动。每学年组织开展资助育人主题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学生资助资金列支。
(九)学生保险。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意外保险,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实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保险费用从学生资助资金列支。
(十)其他资助。在重大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中针对学生的相关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济南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按照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给予高校资金支持,学校视情况给予补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省财政按照每生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拨付,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校内各级奖学金、减免学费、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资助育人、学生保险等由学校经费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每年按照4%—6%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学生资助。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年末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资助档案管理,将学生资助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完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新增设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项目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相关实施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文件修改,相关条款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单位)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