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三全育人”教育理念,推进高校学生精准资助,确保各级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和研究生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材料收集和民主评议,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贯彻“三全育人”举措,注重通过教学活动、院校活动中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低保家庭学生;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8.烈士子女;
9.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为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应综合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职业状况及收入、家庭经济负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人数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综合考虑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经济财产损失较重等情况;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或一般困难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四)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个人精神状态,要注重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部署,每学期可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学单位认定小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三级认定机制。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他年级学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评议小组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民主评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教学单位认定小组审核,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组织审核提交的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统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认定小组每学年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每学年,上级管理部门将随机抽取认定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或申报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收回受助资金,并取消当前学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学生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学生身份、家庭及受助信息。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理念,注重通过教学活动、院校活动中发现未申请或家庭突发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经了解符合困难生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到困难生调整名单;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工作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工美院办字〔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