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学生评优办法
(鲁工美党办字〔202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榜样示范作用,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十佳大学生、先进班集体等评优奖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学生班集体。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干部,教学单位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等。
第二章 评选比例
第四条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教学单位学生总数的10%。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教学单位团总支、学生会、班委、团支部中学生干部总数的15%。校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名额单列,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人数的20%。
第六条 校园十佳大学生每学年评选10名。原则上,教学单位各择优推荐1名学生作为候选人,校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名额单列,各择优推荐1名学生作为候选人。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教学单位学生班级数的2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20%。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劳动实践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个人卫生达标。
(六)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为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优先。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任,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工作;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四)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刻苦努力,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劳动实践活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个人卫生达标。
(七)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为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干部优先。
第十条 校园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在有关科技活动中表现优异。
(三)在学习、社会工作、见义勇为、创新创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学生遵纪守法,尊师爱校,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类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任何违法行为,95%以上的学生足额交纳学杂费。
(二)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努力刻苦,学习效果良好。班干部学习成绩高于班级平均水平,班级学生考试不及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无考试作弊现象。
(三)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原则上班级学生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班级学生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80%以上的宿舍卫生达标。
(四)班委、团支部干部政治坚定,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勤于服务,表率作用强。班委、团支部干部能及时反映学生学习生活、思想状况,带领班级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文体活动,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良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十佳大学生、先进班集体每年九月份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十佳大学生要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辅导员召开班委、团支部干部会议,提出初选人员,教学单位审查后确定候选人,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要在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级学生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教学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综合考评后确定候选班集体,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从校级优秀中评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严格程序进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十佳大学生、先进班集体初选名单面向全校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评优工作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4〕38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4〕39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