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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作者:  2022-10-06 15:44:46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鲁工美党办字〔2021〕3号)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根据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两类。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推荐,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校级优秀毕业生由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推荐,报学校审批。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学年进行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具体推荐(评选)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处)拟定。

第三条 凡我校所有按照国家计划招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参加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与评选。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4.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德智体综合成绩总名次居本班前30%,达到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取得以下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者: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的;获得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7.省级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四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与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一致。程序如下:

1.学校发布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班组织召开班会,传达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文件,参评人进行总结汇报,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形成班级推荐意见。

2.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对初选人员进行审核、公示。主要审核:(1)参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2)参加班会人数是否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是否让学生充分自由地表达了个人意见,投票计票是否合乎规定,是否形成了班级意见;(3)班级意见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将评选结果面向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须作审慎处置直至无异议;如公示无异议,形成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报送的优秀毕业生评选材料,并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学生工作部(处)作审慎处置直至无异议;如公示无异议,学生工作部(处)形成报批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填写基本信息和主要事迹,基本信息和主要事迹经学校审核后上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组织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无误后,将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信息网”公示无异议,签印电子印章。系统生成“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6.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下载打印系统中签印电子印章的“评审表”,加盖院、校印章装入毕业生档案。

7.经核准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发放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经核准的校级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发放由学校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五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毕业审核、学位审核结果,审核优秀毕业生资格。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补考或结业、延期毕业,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未取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情况的优秀毕业生,学校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省级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退回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作废,学校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在校生具有导向性影响。学校各有关单位要以评得准确、评得服气、评出正气为目标,把工作做细、做实、做透明,确保评选工作有序进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除取消评选结果外,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本办法或工作粗疏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严肃批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校级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参选优秀毕业生,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推荐人选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将名单抄送学生所在单位,单列指标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接受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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