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字〔2013〕92号)
孙长林同志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主要创建人,为学校的创建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关于授予孙长林同志“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终身荣誉奖”的决定》(鲁工美院字〔2008〕68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设立“孙长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格优秀、学业成绩特别突出的青年学子。
为做好“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人员范围
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生、研究生,足额交纳学费、取得我校学籍,在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并参加了本专业本学年全部课程的考核者。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者方可提出申请:
(一)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班级第一名。
(四)专业成绩特别突出,在最近一学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并完成由国家、省、部、厅、局和学校立项的科研课题;或由政府(含中央各部门、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课题以及与港澳台和国际间合作项目,有重要创新和突破。
2.取得省级(含)以上专利发明证书。
3.在省级(含)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大学生文化、科技竞赛和重大社会服务中获重要奖励。
4.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杂志社出版(发表)具有国内正式刊号的专著、编著、个人作品集和调研报告等;或在正式的出版社、杂志社出版的书刊上发表设计作品和美术作品或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媒体播出自己创作的影视艺术作品。
5.在省级(含)以上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厅、局)主办的学术报告会上交流论文。
6.在国家或省级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厅、局)、我校指定A类及B类学会(协会)(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办法》附件)组织的展览上展出设计作品和美术作品。
7.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其他重大成就。
8.若获得特别重大成果或奖励,如本人独立或以本人为主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大奖,可不受第(三)条之限制。
集体成果,本人位次必须列于前三位,方有资格提出申请。
三、评选时间、名额及奖励金额
“孙长林奖学金”于每年9至10月份组织评选,每学年评选10人左右。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于校庆日发放。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标准,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四、评选、发放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组织本院有关人员学习本办法。
(二)符合评选基本条件者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申请者的学术成果和专业奖励必须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审查认定并签署意见;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对其是否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之(一)(二)(三)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孙长林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院领导、辅导员和相关专家组成,院长任组长。院评审小组对本院申请者进行评议,推荐1—2名获奖候选人。评审小组会议须有2/3以上评审小组成员参会,票数过2/3者方可推荐。评审结果在本院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校“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定。校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教学、科研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公共课教学部主任、各二级学院院长。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1/2以上评审委员参会,票数过2/3者方可当选。
(五)评定结果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分管领导签字,由财务处负责“孙长林奖学金”的具体发放工作。
五、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学校将撤销其获奖资格、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研究生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处牵头制订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自2013年10月开始实行,授权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工美院字〔200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