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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2022-10-06 14:18:19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153

第一章 总则

  1. 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规范我校学术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口审核、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 举办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3. 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努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想。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范畴与分类

    第四条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应与学校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教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第五条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院级学术讲座。校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师生,由教务处组织(含相关教学单位承办)的讲座;院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院部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院部组织举办。

    第六条 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审批与备案

    第七条 教师举办学术讲座活动,要认真贯彻“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督”的原则,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做到守土有责,严格把关。

    (一)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名义举办的学术讲座活动,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经讲座组织单位所在党总支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二)以教务处或各教学单位名义举办的学术讲座活动,由讲座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该单位所在党总支审核,教务处备案。

    (三)邀请境外人员举办学术讲座活动,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我校教师应邀到校外开展学术讲座交流的,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党总支审核批准,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校内举办的学术讲座活动需置放宣传品的,应按照学校宣传品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学术讲座活动组织单位应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术讲座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于讲座举办前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备案程序。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审批备案后,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活动内容的,需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面向我校学生开设的学术讲座活动须使用到梦空间平台发布讲座预告,组织学生报名、签到。到梦空间是讲座学分认定的唯一平台,学分累积以到梦空间最终的学分数为准。校级讲座0.5/次院级讲座0.25/次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学术讲座活动的组织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不得宣传迷信,不得搞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一)举办学术讲座活动前,承办单位须对拟邀请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和讲座内容了解把关,若发现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发言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

    (二)举办过程中,组织学术讲座活动的具体负责教师须全程跟听。若发现讲座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教务处和党委宣传部,同时向主讲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教师学术讲座活动的,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将启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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