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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作者:  2022-10-06 14:17:01
  

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152)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及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指学生对学校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条件、教学管理以及任课教师的政治方向、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评议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评教工作的目的是为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师提供信息,推动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和教学管理,加强信息流通和教学互动,促进教师教学观念、教学方法的转变和提高,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评教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各院部负责本单位教学工作学生评教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制定年度学生评教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学生评教的宣传教育,使学生明确评教的目的和意义,掌握科学的评教方法,自觉、公正地参与评教活动。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评教工作的组织与监管,定期对学生网上评教系统进行管理、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学生评教的数据和信息材料进行分析处理与反馈。

第三章 评教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各院部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教学状况,广泛收集学生对本单位的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条件、教学管理以及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务处的评教形式以学生网上评教为主,辅之以学生接访答疑等方式,搜集学生对学校、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生网上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所有在校生均须参加。学生在评教期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针对评教内容进行网上评教。我校各专业列入教学计划并开出的课程的任课教师均属于网上评教范围。

第八条 学生在评教过程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完成评教工作。

第九条 学生网上评教为匿名评价,被评人不能查询参评人信息;严禁学生委托他人代为评教。

第十条 任何教师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生的评价意见。

第四章  评教结果与使用

第十一条 各院部将收集的学生评教意见及建议汇总整理后,分别反馈给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并监督整改;对涉及到学校其他部门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网上评教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对评教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对学生评教结果较差的教师,学校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听课,如听课评议结果与学生评教结果一致,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或教研室主任等与该教师一起分析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生评教结果将作为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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