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0〕22号)
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反映教学质量的主要途径,成绩是反映学生成长过程的重要观测指标。为加强教学和学习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学分制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制度,维护教学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表。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三条 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以及其他有条件的课实行教考分离,建立试题(卷)库,并根据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的改革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实际,不断改革课程考试方式方法,灵活采用笔试、口试、项目/课题实践、撰写论文、调查报告等多种方式;改革课程考试内容,重视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注重学习过程的全程考核,加大平时考核力度,以考试改革促进课程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
第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及环节正常考核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附加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并报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另行重修,不再安排补考。
第六条 正式考试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的,成绩记为60分;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通识选修课程考试未通过者,不补考,不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可重修或另选修其他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后即可。
实践及创作课程(包括毕业考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假期课堂、社会实践、军政训练、就业指导等)正考不及格者,不参加课程补考,应申请参加课程重修获得学分。
第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应当进行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八条 考试作弊者注明“作弊”,成绩记为零分,学位及纪律处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作弊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一)在实行选课的课程中,选课未能选中及其它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申请免听的课程除外);
(三)旷课三次及以上者;
(四)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五)平时成绩不合格者。
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按上述情况认定,并在课程考试前报送开课部门存档。
第十条 考试组织与管理文件、试卷、作业及相关材料由开课单位统一建档与管理,并保存至学生毕业后满三年,不得随意处理和销毁。
第二章 成绩管理
第一节 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鼓励各教学单位采取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集体评分的办法开展成绩评定工作(一般不得少于3人)。学生课程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根据课程开展情况由日常考勤、平时测试、课堂互动、平时作业与考试、课题实践与调查等综合给出,任课教师应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考查课程根据出勤、平时作业、课程总结/作业等给出成绩。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由评分教师签字,纳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成绩应成正态分布,其中优秀率(90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5%。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毕业论文采用五级记分制,其他采用百分制。
第二节 学分绩点制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学校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纳入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制适用于学生成绩在学校内的评价,用于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是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一) 课程成绩绩点
以百分制给出成绩,然后转换成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 =( 课程成绩 ÷10)-5
如90-100分折合成绩绩点为4.0-5.0 (90分折合成绩绩点4.0,91分折合成绩绩点4.1,以此类推,下同);80-89分成绩绩点为3.0--3.9;70-79分成绩绩点为2.0--2.9;60--69分成绩绩点为1.0--1.9;60分以下成绩绩点为0。以五级记分的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课程成绩绩点分别为4.5、3.5、2.5、1.5和0。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成绩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成绩绩点为1;缓考、免修、重修的课程,如实计算课程成绩绩点。
(二)课程学分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用于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指学生在某一阶段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此阶段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以五门课程为例 |
课程A |
课程B |
课程C |
课程D |
课程E |
成绩 |
91 |
87.5 |
72 |
69 |
56 |
课程学分 |
4 |
3 |
4 |
2 |
3 |
实际获得学分 |
4 |
3 |
4 |
2 |
0 |
课程成绩绩点 |
4.1 |
3.75 |
2.2 |
1.9 |
0 |
学分绩点 |
16.4 |
11.25 |
8.8 |
3.8 |
0 |
平均学分绩点(学年或总平均学习绩点) |
(16.4+11.25+8.8+3.8+0)÷(4+3+4+2+3)=40.25÷16=2.52 |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计算方法与此相同。
第三节 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重修课程、选修课程于开课前),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按课程将各班学生的成绩登记表打印并发给任课教师。期间如有学生发生变动,在课程考试前应及时打印新的成绩登记表发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也可自己登陆教务系统打印点名册和成绩登记表。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2周内完成试卷/作业的批阅、评定工作(包括正式考试课程、重修课程、补考课程、缓考课程、选修课程、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工作室课程),并通过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成绩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单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原始记录,各任课教师应本着严肃、客观的态度进行系统录入,认真核对学生的各项成绩,保证学生成绩准确、完整。学生成绩栏不得有空白,特殊情况须在备注栏如实注明原因,如“缓考”、“作弊”、“缺考”、“未交作业”、“访学”等,并在成绩栏录入零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完成课程成绩录入后,务必向系统提交成绩。仅“保存”而未“提交”的课程成绩,学生将无法查询,并影响补考、重修等一系列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因临时学籍变动而尚未列在名单上的学生,任课教师需联系本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解决,如有其它情况,需向教务处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登录完成绩后,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研室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学生成绩应分布合理,如出现异常现象,任课教师应查找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段内,及时将课程成绩录入系统。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报送课程成绩而影响学生成绩汇总、学籍处理及奖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的教师,将视其造成后果轻重,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节 课程成绩公布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完成课程成绩的系统录入后(假期课堂、社会实践等课程于开学两周后),学生可以通过登陆学校网站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上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并对该课程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到开课单位进行查询。各院(部)应做好学生成绩的查证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对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复核成绩的学生,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并认真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学院应转请有关开课教学单位两周内完成复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学生本人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核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成绩复核后发现有误,须凭《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到教务处更改成绩,《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要附到学生成绩册一起存档。
第二十五条 成绩复核有效期为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两月内未提出申请的,一律视作对成绩无异议,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生网上无选课信息而擅自参加考试的课程,未按网上的上课班级上课及考试的课程,一律不受理复核申请,其成绩作无效处理。
第五节 课程成绩更正
第二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发现成绩有误,需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课程考试成绩更正审批表》,并附相关试卷、作业、成绩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原件,由教研室主任、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审批办理成绩更正手续。《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课程考试成绩更正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教师送至开课部门、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八条 成绩更正最晚应于次学期第二周内完成更正程序。成绩更正程序完成时,若已超过评奖、评优、推免等成绩排名作业时间者,不再重新排名,以免损及其他学生权益。
第二十九条 确因教师本人主观原因导致课程成绩录入错误的(含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录入阶段性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节 课程成绩单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录入完毕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并签字,交至开课单位。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根据课表进行整理汇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加盖院(部)公章后,一份在本教学单位存档,一份给任课班级向学生反馈成绩。
第三十一条 教学单位应对成绩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对经调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成绩(如作弊、未经允许私自参加考试等),确认无效,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成绩单原件是重要的教学档案,是体现过程管理的有力依据。各教学单位应以课程为单位将成绩单整理成册,做好成绩单的管理、存档工作。课程成绩以正式打印的、任课教师签字的、盖有学院公章的存档成绩单为准。存档的成绩单要求完整、规范。成绩册应附统一的成绩单封皮。
第三十三条 重修(单开班)、选修、补考、缓考、校级工作室、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单,要单独成册,并建立单独档案盒存档。
第三十四条 毕业学生离校前,由学院打印成绩单两份,经教学院长和教学秘书签字盖学院公章后,一份部门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教务处打印该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部门存档,一份送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成绩单应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3年后。
第三十六条 任何类别的考试,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其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升学、考试等)需要学校出具学习成绩证明的,可到所在学院打印并加盖公章,或使用校园成绩自助打印系统进行查询打印,教务处不接受个人成绩打印申请。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本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