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课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0〕19号)
为配合我校学分制改革的实施,合理配置教学过程的时间、空间、人力及设施等资源,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践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考察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经学校批准实行的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活动中,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任务。确因特殊原因需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学安排做调整的,相关教学单位须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申请,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变动。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为我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符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程(修订)》中关于“任课资格”的要求,否则不得安排主讲课程。
第四条 教学任务的落实原则
1.择优聘任。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
2.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独立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
3.原则上教师每学期承担本、专科理论教学不超过3门课程,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1门。
4.专业主干课程应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主讲任务,根据需要可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践、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5.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主讲教师不得自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或因公需短期外出学习的应在课表编排以前说明。
6.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本校离退休教师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需严格遵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外聘课程教师管理规定(修订)》。一般基础课如需聘任课程教师,尽量聘请校内其他学院工作量未满的教师。
第五条 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及落实应与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下达及安排同步完成。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学生毕业考察、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章 排课原则
第六条 排课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保障排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到以人为本、科学规范。
第七条 我校教学实行一学年二学期制(春、秋季学期),其中每一学期为20周左右,低年级最后1周安排考试。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
第八条 我校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天共五大节10小节课,每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上午包含第一、二大节(第1、2小节8:30-10:00和3、4小节10:20-11:50),下午包含第三、四大节(第5、6小节13:30-15:00和7、8小节15:20-16:50,秋冬季提前半小时),晚上包含第五大节(第9、10小节课18:00-19:30),各门课程原则上按一大节时间(2小节)安排教学。周三下午为预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必修课的教学活动,但因教学资源紧张所致除外。
第九条 在具体排课顺序上,全校性通识课优先于专业课,大面积合班通识课优先于小班课,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通识课程排课时,非艺术类专业尽量单独组班,便于其他课程排课。
第三章 排课程序
第十条 排课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下达排课通知。教务处一般在学期中将下学期排课通知发至各教学单位。
2.计划任务微调。各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对各专业下学期教学安排。对于不能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安排课程教学的,需提出调整方案和申请,经开课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3.安排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地点。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安排好下学期的教学工作,编制纸版课表。课表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课表,并组织调整。
5.教务系统内编排课表。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按照先全校公共课后专业课的顺序,将课表录入教务系统,设置相关系统数据。完成系统编排与设置后,各教学单位认真核对课表编排情况,检查是否有漏班漏课情况、学时学分、合班情况等是否正确,对初排课表进行微调。
6.网上选课。自2018级开始,实施网上选课。全校师生可实现网上查询下学期课表。
第十一条 根据我校学分制改革,自2018级起,我校本科专业的专业基础教育课程群、专业教育课程群实施学生选老师、选课程制。体育课程实施体育俱乐部制。排课方法如下:
1.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总人数、课程人数等确定每门课程的教学班数。
课程人数
课程类型 |
课程人数上限 |
课程人数下限 |
设计美术类专业课程 |
30 |
18 |
绘画专业课程 |
20 |
13 |
交叉课程 |
30 |
18 |
史论类专业、雕塑专业及其他只有一个招生班的专业课程 |
参考招生人数 |
举例: 设计美术类专业基础必修课
课程名称 |
学生总数 |
课程人数 |
教学 班数 |
课程1 |
100 |
18-30 |
4-6 |
课程2 |
75 |
18-30 |
3-5 |
课程3 |
120 |
18-30 |
4-7 |
注:(1)学生总数指某专业所有有权选择该门课程的学生总数。
(2)课程人数应在规定范围内,根据本教学单位实际,测算后确定一个具体数值。
(3)教学班数=学生总数/课程人数
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班数确定需要供学生选择的任课教师数,并面向老师公布。要求每门必修课程的候选任课教师不能低于2名,需能满足本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需求。鼓励教学单位提供多于班级数的任课教师供学生选择,促进师资优化。
3.确定任课教师名单。
(1)任课教师可以自主申报承担某个教学班的教学任务。
(2)一名任课教师可以申报1门以上教学任务,同一门课程可以申报最多2个班级的教学任务,但不能合班上课。
(3)课程候选教师数可以高于实际教学班数。
(4)如果教师申报的候选教师数低于实际教学需要的教师数,教学单位需通过外聘、引进等方式,满足课程开设需求。
(5)师资短缺的教学单位,鼓励从校内其他教学单位的在岗教师中选聘,促进教师流动。
(6)各教学单位负责教师任课资格的审核工作。
4.编排课程表,确定各门备选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等信息。所有申报课程的教师(经过审批)都参与排课。排不开的课程可以安排在晚上或者周末开课。课程表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各教学单位将课程表录入教务系统,设置相关排课、选课数据,组织学生选课。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办学实际,表演、舞蹈表演、书法学、美术学(艺术品鉴定与修复方向)、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除使用现有2018版人才培养方案外,暂不实行学分制改革,仍沿用原排课方式进行排课,并录入教务系统。
第四章 排课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课程表上务必注明规范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候选教师姓名、课程人数、上课地点等信息,外聘教师姓名后加括号注明外聘[如:张三(外聘)]。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班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由不同任课教师上课,必须确定单独上课地点,不允许合班上课。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排课时应综合考虑教师进修或产、病假等情况,提前落实好任课教师的上课时间,减少调停课次数。未在校老师,不允许排课。
第十六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任课教师。教师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表中规定的时间,按课程表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结束课程。调、停课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调课、停课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的教学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