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含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对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除了上级有关部门奖励之外,学校奖励如下: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
2.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
3.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
4.教学成果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对应没有设置特等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教材奖励
教材是指正式出版的、作为一门本专科专业课程教学使用的教科书,不包括相关教辅资料、习题集、文集等。
1.国家级获奖奖励
学校对获得国家级规划立项的教材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部教材奖励5万元;对划分等级的国家级奖奖励标准为:获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2.省级获奖奖励
省级获奖教材奖励标准为每部教材奖励3万元;对划分等级的省级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
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3.校级获奖奖励
对以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字数在18万字以上的高水平精品教材给予奖励。所奖励教材须是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立项项目而编写的教材,且已征订使用。每部教材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教材须在前言或后记中标明我校为作者单位。
第五条 教学改革项目资助
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种。学校每年根据教学改革需要确立一系列教学改革项目(立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可适当延长至2年),并在学校教学改革立项的基础上,组织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改革立项。申报成功的教学改革项目资助建设经费如下:
1.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根据国家财政拨款按照1:2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
2.山东省高校教学改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根据省财政拨款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面上项目资助5万元;
3.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资助5万元,面上项目资助2万元。
第六条 一流课程奖励
为了积极推动一流课程建设和应用推广,提升课程应用效果,学校对各类一流课程进行奖励:
1.国家级一流课程,每门课程奖励10万元;
2.省级一流课程,每门课程奖励5万元;
3.学校立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一流课程,每门课程奖励1万元,并推荐参加省级“一流课程”的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资金配比
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导师积极性,全面提升导师教学能力和指导能力,学校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项目)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配比:
1.国家级项目,按1:2配比;
2.省级项目,按1:1配比。
第四章 奖励及资助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奖励的教学建设成果,须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级规划教材可以为主要参与单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限前五位,国家级规划教材限前三位)。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为排名第一完成人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建设成果,排名第一完成人按80%奖金给予奖励。
第十条 获得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建设成果奖励的个人或集体的首位成员需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十一条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奖励如下:
单位和个人都颁发奖励证书的,按单位位次排名计算奖励,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m(m为单位位次);仅颁发个人奖励证书的,按我校最靠前位次人员计算该项奖励,奖励金额=奖励标准*1/n(n为个人位次)。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为依据,教学奖励以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实施
第十三条 教学建设成果奖励及资助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研究生教学建设成果奖励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每年6月开展一次,实行团队申报制,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教材第一主编、课程负责人进行申报。申报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建设成果奖励及资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成果原件1份,由各单位、各部门审核公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处)。
第十四条 教学建设成果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教务处(研究生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建设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公示结束后由财务处发放奖金或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团队项目获得奖励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工作绩效,并参考学校科研成果共同署名的计分方法制定奖励分配方案,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如先期获得较低层次奖励,后又获得较高层次奖励,补齐奖励差额。
第十七条 上述奖励金额为税前款,获奖者税费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建设成果奖励资助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教学建设成果计入获奖者的人事考核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消其奖励,收回其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优质课程、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实验成果奖励的奖励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5〕8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06〕56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及优秀教材计分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14〕13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