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个人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团委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咨询与服务,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制订、调整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协调财务部门做好酬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 设岗部门指定一位责任心强的主管老师对上岗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对新上岗学生的业务培训、思想教育和日常工作指导,并配合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做好对在岗学生的考核评定。
第七条 设岗部门须本着爱护学生、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要求学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不能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若同一岗位(老师)接学生投诉三次以上,经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该岗位。
第八条 上岗学生不得无故旷工,如确有事应提前向用工单位老师请假调班,如退岗需提前两天到团委勤工助学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设岗原则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学校教学、管理、科研、服务、助困、公益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岗位。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拓宽勤工助学渠道,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与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特殊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连续性岗位。
(二)特殊岗位是指个别单位或部门需要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三)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的工作岗位。学校原则上不设立临时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初,由团委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总数并向全校公布。
(二)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认真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团总支审查签字后,交团委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由团委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分批次安排学生上岗,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须在接到上岗通知后2日内到用岗部门报到,并向用工单位提供自己本学期课程表和值班表。
(四)因家庭重大变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四章 资金组成与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按月发放,每小时酬金标准为20元人民币,核算周期为每个公历自然月(当月1号至30/31号),学生每月在岗时间为20小时、28小时两个标准时间。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文件要求以及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提高。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每月末对各部门(单位)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审核,并核算应发酬金,经主管领导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制度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每年举行一次勤工助学评优评奖活动,评选出十佳先进个人,奖励金额2000元/人;积极进取个人30人,奖励金额1000元/人。
(二)每月开展勤工助学“月度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小组长”评选活动,奖励金额50元/月。
第十六条 惩罚制度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除部分酬金,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上岗资格的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标准、评选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工美党办字〔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