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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访问学者选派和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2022-10-06 16:04:26
  

教师访问学者选派和管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21〕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在学科专业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申请选派访问学者,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为学校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能胜任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在中级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的教师,可申请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副高级及以上岗位教师可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项目。

3.为保证学习时间和效果,教师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一般不选派访学进修。为保证更多教师有机会参加访学进修,3年内参加过访学的教师一般不再重复选派。

第三条  教师申请访问的学校和单位必须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鼓励教师重点去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或国外知名艺术院校进行访学。

第四条  教师访问学者的选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教师按学校要求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选派条件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候选人名单;人选多时,应排出推荐顺序。

3.职能部门汇总申报情况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确定人选。

4.选派人员确定后,自行或与所在单位共同联系确定访问学校、学科及导师。访学前,与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应于申请当年参加研修,超过12个月仍未能参加研修的,取消资助计划。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进行非脱产访学的,访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完成工作情况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进行脱产访学的,学习期间学校不安排工作任务,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

教师国内访学,根据实际申报情况,每年择优选派若干名教师,访学期限一般为1年,学校资助经费2万元。获得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资助的国外访学项目,访学期间所需的学习、旅费等费用,在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划拨的专项经费中按照其相关规定支出。学校给予配套资助,访学半年期限的,学校给予1万元配套资助;访学1年期限的,给予2万元配套资助。以上费用先由访学个人垫付,访学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按规定进行报销。经费使用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选派的教师访问学者,在研修期内和研修结束以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与考核。

1.访问学者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以及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等。

2.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不得更换派出身份和随意变更研修计划,一般每学期将研修计划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汇报一次。

3.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参加科学研究、学习规定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等,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

4.访问学者的研修情况和研修成果,作为其有关考核和费用报销的主要依据使用。回校工作一年内,所在单位将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的培养效果进行跟踪,并对派出情况予以评估。    

5.访学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要认真总结研修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访问结束后1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做一次访问学术报告,将访学总结报告、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和研修成果等报人事处,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6.教师访学结束后,需履行服务期义务,访学6个月以内的,服务期2年;访学6个月以上的,服务期3年。如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按协议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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