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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2022-10-06 16:03:38
  

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21〕30号)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和水平,加强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工作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各单位在制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计划时,要立足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以不影响全局工作为前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障工作正常进行。鼓励教师报考全球TOP200高校和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

(二)择优推荐。在推荐人选时,优先推荐师德高尚、教学效果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三)学用一致。教师攻读研究生要符合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与本人现从事的教学科研方向一致,通过攻读研究生,切实提高学术和业务水平。

(四)计划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按照专任教师总数30%以内的比例,非专任教师总数10%以内的比例,根据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实际工作,制订计划。

二、申请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为学校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近五年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

(三)申请攻读国(境)外院校研究生,或申请攻读国内院校非定向培养研究生,须来校工作满5年。申请攻读国内院校定向培养研究生,须来校工作满2年。来校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须在取得硕士学位后继续在学校工作满2年。人事代理人员仅限于申请报考在职攻读的国内定向培养研究生。

三、审批程序

(一)编报计划。每学年初,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合理编报本单位教职工本学年在职攻读研究生计划。

(二)下达指标。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计划统筹,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下达当学年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计划。

(三)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在报名前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单位推荐。教职工提出报考申请后,由所在单位进行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学校审批。处、科级干部申请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报考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审核备案,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六)签订协议。教职工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协议。被录取为国内非定向培养研究生的,与学校签订协议后,持录取学校的调档函,到人事处办理调档手续。

四、待遇

(一)教师非脱产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完成工作情况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教师脱产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学校不安排工作任务,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

(二)经学校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按期回校上岗并提交完备的学历学位材料后,学校发放一次性学习补贴3万元;取得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博士学位的,发放一次性学习补贴5万元;取得全球TOP200高校博士学位的,发放一次性学习补贴6万元。校内绩效工资享受副教授三级岗位待遇,为期3年。3年期内符合职称申报条件,并通过相应职称评聘的,按规定聘用并备案。3年期满仍未通过副教授职称评聘的,执行原岗位待遇。

(三)经学校同意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研修的人员,与学校签订协议,并按期出站回校工作后,学校发放一次性学习补贴1万元。

五、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如需脱产学习,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进行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中“双肩挑”处级干部提出脱产学习申请的,经教务处同意后,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他教师提出脱产学习申请的,须报教务处审批。脱产学习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审核备案。非专任教师一般不允许脱产学习。

(二)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须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其中处级干部须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并送人事处备案。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职攻读研究生教职工的日常管理。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须参加学校学年考核。

(三)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学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报到,逾期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报到时,需凭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信、报考攻读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学位审批书、成绩档案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认证报告等材料到人事处进行备案。

(四)毕业取得学位或博士后出站后,需履行服务期义务,博士8年,硕士5年,博士后4年。如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按协议执行。

(五)未经学校批准考取研究生的,或考取后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学校不予兑现相关待遇,不承认其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对其不按照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进行管理。

(六)为加强管理,督促攻读研究生人员尽快完成学业,攻读研究生人员一般应按照规定学制毕业,对于按时毕业确有困难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博士研究生可以延长1至3年(累计攻读时间最多6年),硕士研究生可以延长1年(累计攻读时间最多4年)。延长期满后,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对其将不再按照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进行管理。

六、其他事宜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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