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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2022-10-06 16:02:42
  

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21〕29号)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改善和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的结构、层次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需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教师整体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二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以保障学校正常工作为前提,制订教师培养计划、安排经费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师培养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牵头抓总,教学单位组织具体实施。教师学历学位教育、国内外访学进修(半年以上)、岗前培训等项目由人事处负责;教师短期业务培训、课程进修、学术会议、短期访问等项目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各教学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各类短期学习培养项目。

第五条  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现状,结合各教学单位制定的培养计划,编制学校教师培养规划,报学校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养形式

第六条  新进教师培养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道德、校史校情等内容。

(二)岗位培训。教学单位需为每位新进教师安排一名高级职称教师进行一对一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中级岗位教师培养以拓展专业能力和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及实践能力。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培训班、课程进修班等。

(二)在中级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的教师,根据需要,可安排国内访问学者培养项目。

第八条  副高级岗位教师培养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践技能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结合所承担的科研、创作任务,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访学进修,或参加以学科前沿为内容的高级研修班。

(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进修。

第九条  正高级岗位教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主要培养形式是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短期访问、合作研究等。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学校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养计划项目,确保教师培养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年度教师培养计划及经费预算对培养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培养项目完成后,参加培训人员到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参加非脱产培养的,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完成工作情况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参加脱产培养的,学习期间学校不安排工作任务,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师培养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学校定期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教师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  培养考核

(一)参加不脱产培养的教师,培养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培养的教师,培养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完成培养各项要求的情况确定。

(二)对按计划应参加培养而不服从安排的教师,在学年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对未完成培养任务或培养结果不合格、或培养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教师,学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参加离校培养的教师,应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报告有关情况,或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须在培养期满5个工作日之内回校向派出单位报到,并提交学习总结。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培养材料的归档。各教学单位要建立教师培养档案,教师培养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习成果等有关材料应及时提交并归档。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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