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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2024-10-16 20:2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学管理机制,推进和规范学校研学项目落地开展,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等12部门《山东省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学活动及课程是指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有计划的组织安排,通过集体实践、集体授课、展览讲解等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实践体验和教育体验相结合的校内外教育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研学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合作发展处,主要牵头负责研学活动与课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科研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负责活动承接、路线的制定、课程的设计开发及讲解,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共同保障研学工作顺利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研学活动的承接、课程的设计开发及有关政策、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科研机构按照部门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保障,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研学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1名教师作专门为研学活动的联络人,确保研学活动高质量开展。

第五条 所有开展的研学活动须按要求向合作发展处提交研学活动登记表进行报备。

第六条 研学课程需明确相应的研学课程负责人、授课教师及相关保障人员,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授课教师及保障人员需签订临时劳务协议。

(二)申报研学课程,提供研学课程教案等相关材料。申报研学课程需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示范意义,具备符合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总体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能够开设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课程体系完整的适合中小学不同学段学生的研学课程。

(三)研学课程版权归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所有。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该课程且用于商业目的,或在网络平台发布。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与中小学共同研究课程内容、实施方式,积极建构研学基地和学校互动模式,以保障研学项目的实效性。要认真研发研学课程,要与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形成互动整体。在研学活动组织过程中,尝试多样化展开模式,直接开展学校与基地互动的课程实施模式,以保障课程利用最优化。

第八条 研学实践教育包括研学教育课程、社会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

第九条 研学项目运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营形式: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自行对外招生个人或散团学生参与研学活动或课程。

(二)机构合作:由委托合作机构负责招生个人或团体学生参与研学活动或课程。

(三)其他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形式。

第四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十条 申请成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学合作研学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经营范围应包括文化交流、教育咨询、研学旅游活动等项目;

(三)从事社会教育及研学活动业务相对稳定,行业信誉良好,无被处罚记录;

(四)有较为固定的带队教师。

第十一条 合作发展处对提出申请的研学机构进行条件审核,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研学资质有效期一年。资质到期后视双方合作情况确定是否延续资质。研学机构要按照合作发展处提供统一的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第五章 研学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研学活动,须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研学活动,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物品安全、人身安全、设备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 研学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区域开展研学活动。带队教师入校后须佩戴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发放的证件组织活动,每位带队教师负责学员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十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按时段按批次对研学人数进行配置,研学机构自行预约入校。

第六章 收费与分配

第十五条 研学收费严格按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等12部门《山东省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一)收费项目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合作发展处汇同财务处研究,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收费形式

1.机构收费。包括研学旅行团、学校、三方中介机构。由机构统一收费后按商议合作分成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2.企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场地、提供老师、提供产品、提供宣传的企业。由企业统一收费后按商议合作分成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3.学校收费。学校自行收费,合作发展处牵头负责,给参与活动的合作方按商议合作分成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4.机构、企业收费须在活动开始前3天内以对公转账形式向学校支付当期研学活动收益分配费用。学校在确认收到活动费用后履行相关职责。

(三)分配形式

按照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单位、设计课程团队、授课教师团队及参与机构按比例分配。

1.学校获得的收入,是指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各场馆、实验室及相关教学、教辅、科研单位因研学工作所获得的收入,由学校自行分配。

2.设计课程团队获得的收入,是指参与课程设计的人员所获得的劳务费用,由设计课程团队负责人进行分配。

3.授课教师团队获得的收入,是指参与授课或研学活动的人员所获得的劳务费用,由授课团队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分配。

4.参与机构获得的收入是指参与研学活动的机构按合作协议所获得的收入,由机构进行分配。

第七章 服务与安全

第十六条 研学课程的开展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室外或校外研学课程活动时,应做好安全保障。合作发展处、研学机构、研学课程组织部门单位、研学课程负责人应当分别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

第十七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与研学机构在研学活动过程中应当明确责任,安排安全管理人员随课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根据课程安排及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提示与警示。随行人员应当具备应急知识技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实施救援。

第十八条 参与研学活动人员应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各楼宇、场馆等管理规定。爱护学校公共设施和场馆设备等。涉外活动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律、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对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各类损坏或或社会影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学活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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