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全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争取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捐赠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山东省民政厅认定的慈善组织,负责捐赠的接收与管理。所有捐赠货币资金一律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非货币资产由基金会登记造册后按捐赠人意愿予以分配。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筹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社会筹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奖励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其中个人奖励部分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奖励经费按照年度总额制进行预算,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内超额部分列入下一年度支付。不得使用受赠资金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为学校引进社会捐赠做出贡献的校内单位、团队和教职工个人(含离退休教职工)。
第五条 捐赠项目以货币资金转入基金会账户或非货币资产捐赠完成为准,同一捐赠项目只认定1个联系人;如引进捐赠项目为单位或团队,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
第六条 引进社会捐赠资金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从专项筹资奖励基金经费中给予奖励。引进非限定性捐赠,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10%计算奖励;引进限定性捐赠,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5%计算奖励。
奖励资金可作为筹资工作经费及人员奖励经费。
第七条 以校内单位为主策划的和个人引进的非货币类捐赠是指捐赠教学仪器、捐赠实验设备和对基础设施进行维修。非货币类捐赠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估,按折算金额的5%奖励给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其他情况的捐赠奖励,由基金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所得奖励资金须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数量按自然年度计算。现金类捐赠金额以年度实际到账金额计算,由基金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捐赠类型和到账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单个协议分期到账的募捐资金,按年度实际到账总金额计算。非货币类捐赠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库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一)基金会认定并提出奖励方案
捐赠项目完成后,由基金会根据捐赠的类别、数额及单位、团队或个人在引进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提出奖励方案。
(二)单位、团队或个人确认
参与引进捐赠工作的单位、团队或个人对基金会提出的奖励方案进行确认。
(三)学校审批、执行
每年12月底,基金会汇总当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捐赠项目,与人事处、财务处制定奖励方案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校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召开筹资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筹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个人奖励者应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学校相关部门研究酌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