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15〕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学术活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视察工作、检查指导、合作交流、工作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礼貌热情、对等接待的原则,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与相关部门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安排有关校领导或对口部门(单位)接待,接待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接待规格。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一)省(部)级领导,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教授(包括外国与港澳台著名专家、学者,院士、一级与二级教授等)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及国内外重要专家、学者、教授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与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事先报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我校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安排接待。
我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对于学校组织的学术性活动及相关重大活动统一邀请的专家、学者、教授与人员,可不提交公函,但需提交具体说明。
第七条 学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学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报分管校领导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未经批准自行在外安排就餐,一律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用,统一从学校业务招待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应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教职工、学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校领导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宾馆或者安排在学校留学生公寓等接待场所,住宿费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著名教授、专家、学者(包括外国与港澳台著名专家、学者,院士,一级、二级教授等)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及以下人员,重要专家、学者、三级教授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房费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一般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根据接待类别分别按每人每餐60元、50元、40元的标准安排。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除涉及外事及重大接待或重要学术活动外,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
校外就餐按照定点接待酒店协议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在公务接待中,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财务处审核、上报上级部门批复后执行,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经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票据)、消费明细、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向学校购买服务转变,积极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国内公务接待,推进公务接待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鲁工美院字〔2003〕38号)停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