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鲁工美院办字〔20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维护学校的权威和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鲁编办〔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学校领导和各部门领导签名章;
(四)各部门党委、行政印章及内设机构印章;
(五)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六)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刻制和启用
第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刻制,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八条 新成立、更名的在编部门印章刻制,应由印章刻制部门提交刻章申请,并附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文,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刻章部门自行前往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办理刻制。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第九条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应由印章使用部门提交换章申请,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留存原印章印模,由换章部门自行前往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办理刻制。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刻制签名章一枚,由各部门自行联系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管理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名章和其他校级业务专用章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保管。
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
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定期清洗,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十六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使用部门应立即向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第八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 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九条 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
(二)以学校名义办理,应由校长签署的业务文件;
(三)其他经校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学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的审批环节,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二十条 校级业务专用章、各级各类印章和各单位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各部门印章、领导签名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学校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审批用印。
(二)部门或个人用印,由用印申请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用印签批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提交学校分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到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秘书科用印。
(三)用印时要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
(四)《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用印签批单》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留存备查并存档。
(五)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未按用印程序要求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用印签批单》,未经有关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2.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表格等各类凭证或纸张材料;
3.用印内容仍需核实或不实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6.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7.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8.其它有违本通知用印需要和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级印章使用采取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的运行形式,申请人应按相应形式的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并附用印材料。审批根据申请形式相应采取审批人登录办公系统审批或书面签字审批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二十四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六章 印章废止
第二十五条 因部门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部门或继受部门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并统一入档封存或销毁。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责任部门,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各类印章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十八条 印章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对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校内外单位和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