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完成的具有应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中药品种,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专有技术,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加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创作处、合作发展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顶层设计,加强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适合学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创作处,科研创作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科研创作处负责科技成果及转化的科研认定与评价。合作发展处负责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资源管理、转化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培育与转化。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单位共同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优先实施成果转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合作发展处负责对科技成果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核入库、汇总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进行发布。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1.成果完成人提出转移转化方案,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并进行充分论证,根据不同成果类型,报合作发展处审批。
2.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从市场定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可通过第三方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成果简介、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和受让方等基本要素,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签订书面合同。
3.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4.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异议的,由相关负责部门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果反馈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提交领导小组决定。
第八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教学、科研单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转移转化、收入以及分配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科研创作处汇总报告。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支出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以成果完成人为主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根据不同成果类型,由合作发展处牵头,会同科研创作处、资产处、财务处等部门组织审核论证,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签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等,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转让费(或许可费、服务费)及其计算和付费方式。应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的使用范围、成果完成人及成果持有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成果持有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签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合同,根据不同成果类型,应由相关负责部门会同完成人与合作方谈判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我方要求与合作方谈判确定入股方式和股权比例等事项。
第十三条 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限额,将违约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各项目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完成人承担项目的能力及水平、合同履行期限等进行审查,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情况、收益分配的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成果转让费、成果许可使用费、成果作价投资的权益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同一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应合并计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
(二)分配比例:学校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或者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高于90%对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与奖励;剩余部分由学校持有、归所在单位(部门)使用,用于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奖励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成员具体分配比例方案,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已经实施专利赋权的,按照赋权分配比例享有处置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学校应于发放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国库。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七条 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相关人员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学校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因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在获得的奖励分配收入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视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法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账户;
(四)除学校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索取或接受受让方的现金、物品及其他利益输送;
(五)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科技成果;
(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
(八)有主观故意造成学校科技成果流失;
(九)其他违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鲁工美院办字〔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