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在职教职工申报和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推动在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对通过政府、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等渠道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为此特制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配套范围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立项文件为依据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纵向自筹经费项目亦适用此管理办法。
第三章 配套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五条 学校每年从财务综合预算中统一安排配套经费,暂定每年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配套经费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管理费由学校管理费、学院(部、所等)管理费、财务管理费三部分组成。学校科研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1%提取,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组织、协调发展工作;院(部、所等)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0.5%提取,用于支持二级单位科研发展;财务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0.5%提取,用于学校财务管理支出。
第八条 配套经费必须用于科学研究,不得用于其他非研究性用途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的课题,配套经费随即停止。
第十条 配套经费须在上拨经费使用完毕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配套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经费列支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报销凭证,经所在院(部、所等)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课题组成员单独报销经费,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得用于补助工资、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由配套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必须在图书馆编目、入库,项目负责人持图书馆开具的已入库证明到财务处报销经费。
第十四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固定资产采购须遵守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由项目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登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有关规定填写入库单和固定资产单,办理有关验收、入库等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经费。
第五章 配套经费数额
第十五条 国家级立项项目按实到经费的200%配套经费;科技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项目的部级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20%配套经费;其他部委项目、省级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00%配套经费;厅局级(校级项目除外)立项项目按实到经费的30%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无资金立项项目:国家级立项项目配套2万元;科技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项目的部级立项项目配套1万元;其他部委项目、省级立项项目配套0.5万元;厅局级立项项目配套0.3万元;地市级和校级立项项目配套0.2万元。
第十七条 凡立项课题,其课题组成员有外单位人员参与的,按照其排名次序给予不同的配套经费,国家级课题校外人员排名第2位的,按批复经费的30%给予配套;排名第3位的,按批复经费的40%给予配套;排名第4位的,按批复经费的50%给予配套;排名第5位的,按批复经费的60%给予配套;排名第6位的,按批复经费的70%给予配套。省部级课题校外人员排名第2位的,按批复经费的40%给予配套;排名第3位的,按批复经费的50%给予配套;排名第4位的,按批复经费的60%给予配套;排名第5位的,按批复经费的70%给予配套;排名第6位的,按批复经费的80%给予配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结项(验收)后,配套经费原则上应使用完毕,若有少量剩余,项目组可延期3年使用,3年后未使用完毕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