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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2022-10-06 15:58:20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0〕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在职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科研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目取得的经费。

学校资助科研经费指学校立项的校级项目科研经费、大学生科研基金、学校批准的对纵向项目的匹配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类项目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项目立项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需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提供的匹配经费应在上拨经费使用完毕后使用,匹配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行使。

第七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结项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审查项目预算和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科研院所是科研活动的二级管理单位,积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与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预算方案执行,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无经费预算栏目,需另行申报预算执行方案;科研项目匹配经费的预算执行方案原则上按项目下达预算结构执行,确需调整,另行申报预算执行方案。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需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按照相关规定,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二级单位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立项管理单位另有要求的,执行其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费/宣传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研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除学校依规提取科研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出具到账凭证或票据,入账手续齐备后方可使用;科研处根据已批准的各类纵向科研立项计划和经费额度、校拨经费额度,将立项文件抄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文件设立专项账簿,分人按项目经费立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列支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报销凭证,经所在院(部、所等)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课题组成员单独报销经费,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须有项目批复部门的文件、合同及双方协议,并须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固定资产采购须遵守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支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六章 间接费用的提取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

(二)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50%,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3%。

(三)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提取。无明确预算及无明确规定的,根据学校核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九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使用。间接费用由管理费、项目组绩效支出及日常办公费三部分组成,其中管理费由学校管理费、院(部、所等)管理费、财务管理费三部分组成。间接费用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一)学校科研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2%提取,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组织、协调发展工作。

(二)院(部、所等)间接成本:按项目总经费的1%提取,用于补偿院(部、所等)科研间接成本支出。

(三)财务管理成本:按项目总经费的1%提取,用于学校财务管理支出。

(四)绩效支出:为激励科研创新,绩效支出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有预算批复的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数执行,无预算的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做出绩效支出清单并签字后,交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五)日常办公费:用于支付项目组日常办公水电费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支出等。日常办公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课题组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的实际情况支出费用。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在扣除了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组日常办公费用及绩效支出。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在结项之前发放应发金额的60%。其余绩效支出在结项后发放。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间接费用须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参与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结题要求,须真实、准确地编制结项经费决算,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横向项目需另行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横向课题结题表》,学校审查后方可结项。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结项(验收)后,研究经费原则上应使用完毕,若有少量剩余,项目组可延期2年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毕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负责人原因致使项目研究不能进行的,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优先鼓励将项目移交项目组其他校内人员(项目组自主依序商定)主持项目继续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组其他校内人员不具备条件继续完成研究任务,如属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外来项目可随项目负责人转出,外来经费结余部分随转,校内资助经费收归学校;其他情况均做撤项处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学校将按原渠道退回。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将依法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等情况。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0〕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在职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科研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目取得的经费。

学校资助科研经费指学校立项的校级项目科研经费、大学生科研基金、学校批准的对纵向项目的匹配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类项目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项目立项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需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提供的匹配经费应在上拨经费使用完毕后使用,匹配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行使。

第七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结项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审查项目预算和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科研院所是科研活动的二级管理单位,积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与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预算方案执行,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无经费预算栏目,需另行申报预算执行方案;科研项目匹配经费的预算执行方案原则上按项目下达预算结构执行,确需调整,另行申报预算执行方案。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需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按照相关规定,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二级单位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立项管理单位另有要求的,执行其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费/宣传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研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除学校依规提取科研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出具到账凭证或票据,入账手续齐备后方可使用;科研处根据已批准的各类纵向科研立项计划和经费额度、校拨经费额度,将立项文件抄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文件设立专项账簿,分人按项目经费立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列支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报销凭证,经所在院(部、所等)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课题组成员单独报销经费,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须有项目批复部门的文件、合同及双方协议,并须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固定资产采购须遵守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支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六章 间接费用的提取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

(二)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50%,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3%。

(三)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提取。无明确预算及无明确规定的,根据学校核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九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使用。间接费用由管理费、项目组绩效支出及日常办公费三部分组成,其中管理费由学校管理费、院(部、所等)管理费、财务管理费三部分组成。间接费用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一)学校科研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2%提取,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组织、协调发展工作。

(二)院(部、所等)间接成本:按项目总经费的1%提取,用于补偿院(部、所等)科研间接成本支出。

(三)财务管理成本:按项目总经费的1%提取,用于学校财务管理支出。

(四)绩效支出:为激励科研创新,绩效支出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有预算批复的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数执行,无预算的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做出绩效支出清单并签字后,交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五)日常办公费:用于支付项目组日常办公水电费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支出等。日常办公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课题组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的实际情况支出费用。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在扣除了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组日常办公费用及绩效支出。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在结项之前发放应发金额的60%。其余绩效支出在结项后发放。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间接费用须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参与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结题要求,须真实、准确地编制结项经费决算,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横向项目需另行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横向课题结题表》,学校审查后方可结项。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结项(验收)后,研究经费原则上应使用完毕,若有少量剩余,项目组可延期2年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毕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负责人原因致使项目研究不能进行的,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优先鼓励将项目移交项目组其他校内人员(项目组自主依序商定)主持项目继续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组其他校内人员不具备条件继续完成研究任务,如属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外来项目可随项目负责人转出,外来经费结余部分随转,校内资助经费收归学校;其他情况均做撤项处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学校将按原渠道退回。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将依法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等情况。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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