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人员科研与艺术创作工作量计算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0〕3号)
根据学校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近年来学校科研和创作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调动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科研整体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科研、艺术创作工作的实际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科研人员
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系指全体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科研与艺术创作工作内容
根据上级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科研及艺术创作工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省、部、厅、局和我校设立的纵向科研课题;由政府部门(含中央各部门、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或协作研究等各类横向课题;国际间合作的合法项目;港澳台合作的合法项目等。
2.教师自主完成的论文、专著、编著、调研报告等;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研制等技术成果。
3.设计、美术、影视、表演等艺术创作实践作品。
三、科研与艺术创作成果范围
教学科研人员所完成的科研和艺术创作必须是本学科或原学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我校承认的科研和艺术创作成果:
1.必须是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立项并已完成的科研项目。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并转化的科研成果。
3.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备案的科技类、人文社科类等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和调研报告(不包括报导性文章、文学作品、考试辅导材料)等,具有国际或国内刊号的论文集发表的论文等。
4.由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等组织主办的展览比赛展出播放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和影视作品等;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设计作品和美术作品。
5.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批准出版发行的电子出版物及影视作品等。
四、科研与艺术创作工作量的标准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暂定教学科研人员每一学年统计一次科研与艺术创作工作量,考核期内工作量可跨年度计算。各级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与艺术创作工作量标准按学年统计分别为:
助教6分;讲师15分;副教授20分;正教授25分(双肩挑人员、科研人员等按人事考核办法计算)。
五、科研与艺术创作工作量的报送、审核程序及计分方法
(一)报送、审核程序
1.个人根据规定填报科研与创作成果统计表,同时提供各项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公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2.由科研处、人事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报送内容进行审核。
3.科研处工作人员进行科研工作量统计。
(二)计分方法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由[结项成果+获奖]×合作人系数组成。所有科研成果计分只按结项、发表、获奖等一次性计算最高标准得分,不重复计算。
1.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计分方法: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分值 (每篇) |
加减分 |
1 |
结项 |
省、部级结项课题 |
10 |
|
教育厅结项课题 |
6 |
其他厅、局级结项课题 |
4 |
校级结项课题 |
2 |
|
2 |
发表 |
CSSCI来源期刊 |
25 |
6千字以上加3分,3千字以下减5分 |
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20 |
6千字以上加2分,3千字以下减3分 |
SCI、ISTP、EI来源期刊 |
8 |
3千词以下不予计分 |
本科高校学报 |
6 |
5千字以下减1分,3千字以下减2分 |
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期刊及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
3 |
5千字以上每千字加1分,3千字以下不予计分 |
主编论文集 |
5 |
|
3 |
奖励 |
国家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40 |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20 |
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10 |
教育厅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三等奖 |
6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说明:1.论文字数均指正文字数,SCI、ISTP、EI来源期刊以英文单词计;
2.同期刊物、论文集发表多篇论文只计1篇;
3.论文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评奖 活动中获奖,赋分参照作品获相应等级奖励执行,且论文须正式发表;
4.期刊的增刊、专刊、专集上发表的论文相应由该期刊降低层次认定相应分值:CSSCI来源期刊15分,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10分,SCI、ISTP、EI来源期刊4分,本科高校学报3分,一般期刊的增刊、专刊、专集上发表的论文不再计算;
5.以上论文均须进行学术检索,每篇论文重复率(即总文 字复制比)不超过15%;
6.CSSCI来源期刊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依据当年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目录和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目录为准。
2.学术著作计分方法: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分值 (每部) |
加减分 |
1 |
结项 |
国家级结项课题 |
80 |
重大项目加20分 重点项目加10分 青年项目减5分 |
省、部级结项课题 |
20 |
教育厅结项课题 |
10 |
|
其他厅、局级结项课题 |
6 |
校级结项课题 |
4 |
|
2 |
出版 |
学术专著 |
40 |
20万字以上每万字加1分,40万字以上不再计算,20万字以下减10分 |
学术编著、译著等 |
20 |
20万字以上每万字加1分,30万字以上不计,20万字以下减5分 |
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影视作品等 |
10 |
|
主编整套著作 |
10 |
主编作品集 |
5 |
3 |
奖励 |
国家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60 |
|
二等奖 |
50 |
三等奖 |
40 |
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20 |
教育厅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10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6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2 |
说明:1.介绍性编著、资料汇编及考试辅导材料等不算科研成果,不计算分值;
2.学术专著的认定,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审议;须作者本人验证CIP核字号,提交检索页及电子文档,且重复率不超过25%;
3.专著、编著、译著等字数均指纯文字字数;
4.著作修订版(不含再版)按原相应计分标准的30%计算,限计1次;
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等同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3.应用技术成果的计分方法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分值 (每项) |
加减分 |
1 |
鉴定 完成 |
国家级结项课题 |
80 |
重大项目加20分 重点项目加10分 青年项目减5分 |
省、部级结项课题 |
20 |
教育厅结项课题 |
10 |
|
其他厅、局级结项课题 |
6 |
校级结项课题 |
4 |
|
2 |
奖励 |
国家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100 |
重大项目加20分 重点项目加10分 |
二等奖 |
80 |
三等奖 |
60 |
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30 |
教育厅成果奖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0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三等奖 |
6 |
4.发明专利计分方法
序号 |
分项 |
专利授权、转化分值(每项) |
1 |
发明专利 |
40 |
说明:发明专利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后,应被转化应用,并提供相关经济效益证明等材料。
5.设计、美术、影视、艺术表演等创作作品计分方法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分值 (每幅/项) |
1 |
结项 |
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类项目”“传播交流推广类项目”“艺术人才培养类项目”等集体创作项目 |
40 |
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等个人创作项目 |
20 |
2 |
发表 |
CSSCI来源期刊 |
5 |
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4 |
省级以上媒体播出影视作品 |
4 |
3 |
入选 |
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等主办的省部级展览比赛 |
20 |
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等主办的厅局级展览比赛 |
10 |
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主办的展览比赛 |
3 |
4 |
奖励 |
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等主办的国家级展览比赛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20 |
优秀奖 |
10 |
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等主办的省部级展览比赛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0 |
优秀奖 |
6 |
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等主办的厅局级展览比赛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三等奖 |
6 |
优秀奖 |
4 |
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主办的展览比赛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1 |
说明:1.论文中引用的设计、美术作品不予以计分;
2.同期刊物发表多幅作品只计两幅,增刊、专刊、集刊发表的作 品减半计算;除全国美展外,其他类型展览同一展览入选、获奖最多只计两幅;
3.上述所涉及的系列作品的获奖、入选、播出、展映等均作为一件作品计算;
4.作品入选及获奖的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等层次,均按国内 公认的常设性奖励级别,不以入选及获奖证书落款的部门级别为准;
5.金奖、银奖、铜奖按一、二、三等奖计算;高于金奖的特别奖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加50%;若有其他奖项,根据展览级别对应一、二、三等奖计算;不设等级的奖励,按一等奖认定;
6.由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的非 常设性展览比赛,对应相应等级的作品展览分值减半计算;
7.影视展演等作品须为整部作品的发表,截图或单独画面等的采 用不予计算。
6.横向课题的计分方法
序号 |
项目经费(万元) |
分值(每万元) |
1 |
20—50 |
0.6 |
2 |
51—100 |
0.63 |
3 |
101(含)以上 |
0.66 |
说明:1.横向课题以20万元为基点统计,项目总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横向课题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2.项目经费分阶段对应分值,如项目总经费为101万,则计算方法为:50x0.6+(100-50)x0.63+(101-100)x0.66=62.16分。
3.横向课题经费如分次到账,则首次只按当学年到账部分计算科研工作量,后续到账项目经费对应分值为此前到账经费基础上的累加。
4.横向课题如有校外人员参加,其科研工作量对应奖励以劳务费形式支出,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7.参加重要学术会议
会议类型 |
提交学术论文,并被录用 |
会议主旨发言 |
参加国内重要学术会议 |
1 |
1 |
参加国际重要学术会议 |
3 |
4 |
说明:论文录用及主旨发言等须提供会议邀请函、通知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其他规定
(一)科研成果完成人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非我校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不予以认可;与其他单位合作但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相应分值对应减少。
(二)科研项目工作量均在项目结项后计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承担的任务量自行分配。
(三)科研成果共同署名的计分方法
2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6、×0.4;
3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5、×0.3、×0.2;
4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4、×0.3、×0.2、×0.1;
5人及以上: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37、×0.26、×0.18、×0.1、第五及以后合作人均为成果总分值×0.09×1/(总人数—4)。
(四)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我校以前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工作量年度计算工作中的疑义问题由审核专家讨论认定,若有不宜解决的重大事宜或重要疑义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表决。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办法》(鲁工美院字﹝201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