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推进中国共产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的若干措施》《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等法规文件和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执行“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两个维护”制度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2.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4.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思政课建设、学生培养、征兵工作、就业工作、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的兼任职务,省管干部在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6.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九)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可以视情采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时,相关议题材料应当一并报党委书记审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分管校领导和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凡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事先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分管校领导协调;对个别未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委员参加。酝酿干部人事任免和听取校内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等重要事项,由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委员参加。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前,党委组织部先形成拟提交酝酿的工作方案,报书记同意后,在书记专题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内个别沟通,深入听取意见;酝酿时,党委组织部介绍有关情况,与会人员充分沟通、发表意见。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提交单位填写党委会议议题审批表(附件1)。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分管校领导统筹协调,会同相关单位形成工作方案和汇报材料。议题审批表需明确汇报人、列席单位及人员、主要汇报内容、涉及经费情况、提请决议事项及拟形成意见。议题审批表、汇报材料(格式参见附件2)需经财务部门(如涉及经费)、列席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其他参会领导阅示,按程序报党委书记审批后列入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党委委员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会后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委会议讨论。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末位表态。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履行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委员应当带头贯彻执行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汇报。建立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反馈机制,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任务要求、落实时限,党委办公室按照党委会议相关工作责任分工方案(附件3)负责传达和督促。对未按时完成会议部署的事项,及时跟进督查、评估和反馈,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梳理汇总、落实责任、建立台账、销号管理,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向党委会议汇报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年底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党委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五、议事决策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省委提出。但在省委或学校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对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要提法,党委委员不得随意变动更改,更不得自作主张另提一套。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意见,发现重要问题、了解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党委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按照有关规定请假后,由分管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党委会议议题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出会场。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经党委书记批准,可根据情况将有关内容增发至有关部门执行。党委组成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查阅党委会议材料,需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严格执行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有关制度,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会议纪要发放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题审批表
2.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会议汇报材料
3.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责任
分工方案
4.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会议定期研究内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