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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资产管理处  2018-06-20 10:50:42
  

鲁工美院办字2018〕5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设在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授权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工管理,各使用单位具体管理使用。校长作为法人代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资产使用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资产,并协同资产管理员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确保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率。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增资产配置应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研究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党委、行政决策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提供建议方案。

(二)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国资办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拟订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校资产配置、处置、清查、有偿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办理我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对学校及其下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土地证和房产证实施监督管理。

(五)会同学校办公室、基建处等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的管理。

(六)完成学校国资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处置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完成学校国资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员等岗位责任制,各项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二)具体落实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管理使用、维护保管,以及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变动、处置等日常工作。  

(三)完成学校国资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均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条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等,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定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报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现金、各种存款等流动资产,按照相关财务工作规定进行管理。对固定资产及存货,各部门、单位实行岗位和人员责任制,健全完善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等情况,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要依法收回使用权。

    基建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要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对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及时提出调剂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国资办审核批准后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效益论证,上学校国资领导小组研究。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等有关规定,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将占有的资产对外出租。对外出租应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学校资产租赁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三)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除另有规定以外,资产原占有和使用单位负有日常管理和收入收缴的责任。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一)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 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申办资料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二)项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主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 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部门单位申报、审核与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资产调拨或报废审批表;

(四)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五)资产盘点表;

(六)其他有关资料。

资产处置申请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予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或经批准处置但在资产移交前的国有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部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核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权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以“产权清晰”为准则。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学校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学校性质、主管部门;

(三)学校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四)学校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学校资产经营(有偿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其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单位的资产价值量、重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

(三)单位的资产处置情况;

(四)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检查事项。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查清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申报、办理,各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学校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告或出具经省教育部门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生以下情形,需出具《产权登记证》:

(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三)申请处置国有资产;

(四)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

(五)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抵押;

(六)改组、改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原则上一年一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与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总体框架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将资产监督、管理、使用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探索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要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予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学校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时的;

八)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五十条  涉密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6月19日发布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字〔2003〕55号)、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31号)停止执行。此前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1.学校办公室:校名校誉、行政办公用房、车辆、档案等的管理。

2.教务处:教学科研用房、教学仪器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3.科研处: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的管理。

4.财务处:流动资产的管理。

5.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6.基建处:房屋和构筑物在建工程等的管理。

7.社会服务办公室: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

8.保卫处:安全监控、消防设施等的管理。

9.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网络设备、软件、互联网域名等的管理。

10.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教学有关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11.图书馆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图书馆专用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12.以上归口管理范围有调整的,按学校调整的文件执行;以上职责范围之外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或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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