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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资产管理处  2018-12-13 13:26:12
  

鲁工美院办字201814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18〕5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四条 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固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未予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或者虽经批准处置但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结合,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学校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校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1)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申请处置年限又确须处置的,应当写出专门申请报告并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校处置固定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其中: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3.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申办资料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规定执行。

(二)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进行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授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汇报。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设在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要求统筹协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工作由资产、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承担。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18〕5号)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18〕4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单位申请处置,或虽未申请处置但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可进行调剂使用或者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履行资产变动手续,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及占用办公、教学等空间资源,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参加多余、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报废、报损是主要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报废是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学校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资产处置申报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受理与初审国资办审核及评估鉴定、学校审批、实物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国资办审核申请材料,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组成鉴定小组(3人以上单数),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鉴定,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拟处置固定资产评估鉴定表》(附件3),形成处置意见其中,处置单件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组织专家(3人以上单数)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拟处置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鉴定报告》(附件4

(三)国资办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分别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

(四)经学校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申报单位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填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一式三份),有关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

(五)实物处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申报单位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实物处置,资产管理处派人参加,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实物处置记录单》(附件5)。实物处置应以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参与竞价单位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实物处置报价单》(附件6)。处置数量较多(批量原值30万元以上)或者单件价值较高(单件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通过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符合山东省《关于建立省直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通知》(事管发〔2012〕58号)等文件规定的回收范围的资产,可按其规定进行处置。

(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要全额交至学校财务处,按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的,申报单位须提交专门书面申请(附件7),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经国资办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申报单位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申报单位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进行赔偿并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报损申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采用报废、报损之外其他处置方式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申报、审批。

第四章 处置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严肃处理。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国资办备案。此前有关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2.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3.拟处置固定资产评估鉴定表

4.拟处置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鉴定报告

5.固定资产实物处置记录单

6.固定资产实物处置报价单

7.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申请报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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