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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资产处  2021-03-01 09:45:08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11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置、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审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研究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清查、处置等重要事项。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办”),按照学校授权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对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工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执行。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理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界定、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学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研教研课题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2019年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教高函〔2019〕2 号)分为六大类:

1.土地房屋以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文物陈列品和图书档案大类因不计提折旧,不规定使用年限。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低值易耗品,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使用记录完整、管理有据可查,涉及资产处置的,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试行)》(鲁工美院办字〔2018〕14号)执行,处置情况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对实验危险品等,尤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其中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要和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分开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格、相关程序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本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七)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估计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等编制预算,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实行三年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规定要求和学校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逐年滚动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资金情况、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申报财务预算,预算审核通过后及时编报采购计划、完善采购需求。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变更、追加计划,应由申请使用单位报财务处审签落实资金来源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的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凡属基本建设项目且已交付使用的,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程序登记固定资产。基本建设、装修改造等项目中凡符合固定资产界定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由管理维护单位入账。

  (二)购置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报预算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三)预算和采购计划经审批通过、采购需求完备后,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四)学校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验收和入库。

  1. 固定资产采购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和学校相关采购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申报(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采购验收遵循采验分离的原则。

  2. 货物类项目的验收以合同条款及样品等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须通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采购项目,应在取得相关检测合格证后,方可组织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凭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结算(入库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1、2),记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组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高资产利用率。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管理使用单位应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防丢失等工作,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由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其中房屋构筑物出现问题,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管理处维修。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和共享共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激发师生的积极性,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按照学校《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5〕5号)等文件执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属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必须明晰产权关系,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相关管理规定报批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占用费租金。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移交、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学校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资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书面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离休、离职、出国学习等原因离岗必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组织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真实反映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标准日为上年12月31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学校开展不定期抽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账实相符、责任到人”的原则组织实施,采取各部门、单位自查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各部门、单位组织专门小组负责清查盘点工作,确保清查按时完成、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先进行固定资产的自行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员导出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对照实物,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存放地点、使用人、使用单位相符。实际资产信息有变动的,要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二十八条 清查盘点结果分为“正常”、“盘亏”(有账无物)、“盘盈”(有物无账)。所有清查记录均需整理建档,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资产清查盘点报告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在各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抽查,汇总分析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除外: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学校资产管理处归口审核,财务处财务审核后,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对接工作,每月将资产增加、单价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折旧数据与学校在用的财务系统进行对接并计提折旧,及时完成每月数据对接工作并及时更新系统,以便于资产和财务数据统计上报。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上级规定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申请处置年限又确须处置的,应当写出专门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批。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年度拟处置计划一般于当年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填报之前报送。各部门、单位在对本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核对拟处置资产数量,报单位资产拟处置计划表。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流程按照上级规定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固定资产系统账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卡片:

(一)学校财务处设置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负责固定资产录入、明细账的审核、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校财务处账薄进行核对,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核对资产;负责条形码的打印。

(三)使用单位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入库单签字盖章,并按使用人进行分类保存。

(四)图书馆每年度末向资产管理处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学校固定资产保值,财务处要严格把好经费开支关,符合固定资产入库范围的一定要入库,督促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为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系统安全及正常运行,各部门、单位不得对本系统进行无关操作,不得随意增加、变动、处置固定资产信息。

第十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与责任,应当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对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本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进一步促进资产科学配置、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考核评价指标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评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9 号)和《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鲁财资〔2019〕4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处理。除免责情形外,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赔偿金由直接责任人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各部门、单位无固定资产管理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无详细账目的;

(二)各部门、单位未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随意更换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成交接手续,致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入库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本部门、单位账物不符,固定资产流失的;

(五)各部门、单位未经申报登记,随意变更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使用地点的;

(六)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处置不按规定审批,自行处置的;

(七)未按学校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清查,不及时上报清查数据或者清查数据不准确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国家产教融合青岛基地、淄博陶瓷学院等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6〕20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家具管理实施细则》(鲁工美院办字〔2005〕9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4〕22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字〔2003〕84号)停止执行。此前有关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1. 固定资产入库流程

2.固定资产系统入库操作流程

3.固定资产变动流程

4.XX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样本)

5.固定资产盘点单

6.固定资产拟处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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