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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资产处  2021-03-01 09:55:23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11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房产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依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18 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屋包括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含建筑物内部公共场地)。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公用房屋,实行“统一配置、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动态调控”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科学调配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国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办”)按照学校规定统筹管理学校公用房屋。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屋按性质和功能划分为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社会服务用房(创业孵化等方面用房)等类别。按归口牵头管理主体分别为教务处(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社会服务办公室等。各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学校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归口范围内的公用房屋管理细则、分配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公用房屋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公用房屋的有效利用、安全维护等具体管理事务。

第五条  公用房屋配置在优先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公用房屋的资源现状和可能,努力改善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研究审议学校公用房屋管理规章制度;审议确定公用房屋使用属性和分配使用办法;对全校公用房屋使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协调和监督;对有关重大问题事项提请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国资办”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屋进行统一管理,起草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负责公用房屋产权登记;

(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会同发展规划、基建等部门及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界定各类公用房屋属性,实行统筹配置、总量控制、动态调控;

(三)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分类制定的公用房屋使用管理细则和具体使用调配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或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后监督落实;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公用房屋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健全完善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公用房屋的信息化建设,完善公用房屋的科学管理手段;

(六)落实学校国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务处(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是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学科研用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教学科研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单位教学科研用房的定额核定,根据定额面积及使用情况,会同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提出教学科研用房分配及调整方案;

(三)负责教学科研用房数据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

(四)负责教学科研用房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是实验教学用房的具体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验教学用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实验教学用房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单位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核定工作,根据定额面积及使用情况,提出分配及调整方案;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用房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教学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学校附中,图书馆、美术馆等教辅机构,民艺所(博物馆)等科研机构,对其所属教学、教辅或科研用房分别负责具体管理使用和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核定,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定额面积及使用情况,提出行政办公用房分配及调整方案;

(三)负责行政办公用房数据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

(四)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后勤服务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后勤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后勤服务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后勤服务用房的使用及分配调整方案;

(三)负责对后勤服务用房变更用途,出售、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负责后勤服务用房的合同签订、日常管理维护、费用收缴等;

(五)负责后勤服务用房的安全管理和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负责经营性房产和场地的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

(六)负责各类公用房屋的改造装修、维修维护、水电管理及物业服务等;

(七)负责统一监管引进的社会物业公司等用房的使用管理。

学生处按照管理职责划分,牵头制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办公室是学校社会服务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社会服务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社会服务用房的使用及分配调整方案;

(三)负责对社会服务用房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负责社会服务用房的合同签订、日常管理维护、费用收缴等;

(五)负责社会服务用房的安全管理和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门前“三包”等。

第十二条  以上归口管理范围有调整的,按学校调整的文件执行;以上职责范围之外的公用房屋归口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或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为公用房屋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规定及单位实际,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公用房屋的使用进行安排,制定使用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三)承担所使用公用房屋安全管理直接责任;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各类用房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公用房屋管理的严肃性,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实行动态调控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教学任务、实验课开设情况、承担科研课题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控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用房屋数量,对使用率高、配给不足的要及时增加配给;对利用率低或长期闲置的,要及时收回和重新调配,坚决打破公用房屋占有使用“终身制”。

第十六条  对公用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管辖公用房屋负主管责任,各使用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分配或各归口管理部门调整给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屋,由各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公用房屋交接手续。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调整用房的,应先在本单位现有公用房屋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公用房屋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具体用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调剂解决,并将调整情况报学校国资办备案,及时更新维护房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要核查所管理的公用房屋及相关单位使用情况,根据实际修订各单位定额配置面积,并将有关数据汇总至学校国资办。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调整各单位公用房屋时,需向学校国资办备案,确保各类用房数据准确。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公用房屋的日常管理,全体教职工均有合理使用和爱护公用房屋及设施的义务。各单位有关管理使用人员要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避免造成损坏,杜绝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协调维修,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于人为原因和疏于管理造成损坏、损失的,除赔偿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用房屋挪作他用。各使用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整交换各自使用的公用房屋,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转让他人或变相提供他人使用,不得将房屋进行合并、间隔,违者学校将收回其公用房屋使用权,并没收违规所得。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公用房屋的,责令其退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对占用而闲置不用的、建制撤销仍占用的、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或临时借用超期的公用房屋,学校予以收回;拒不交还房屋者,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用房屋有偿使用的,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有关条款执行。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外其他单位,不得将学校房产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也不得擅自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对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等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务、资产等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满足交付使用条件的,基建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使用单位等及时办理交接使用手续。各类新建公用房屋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等施工图纸资料,基建处负责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同时向所在部门、单位退还用房。

第四章 配置范围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由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用于完成各类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任务所需的各种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教室、教师备课室、实验用房、科研用房、体育场馆以及必要的学生活动用房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用于办公性质的用房,主要包括机关党政部门、群团组织、有关单位等的办公场所,以及各单位完成责任目标所需的辅助用房(如会议室、接待室、培训室、咨询室、洽谈室等)。学校会议室、报告厅等作为学校公共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服务而必需的用房,主要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锅炉房、换热站、中水站、变电站、配电室、医疗服务中心等其他归属于后勤服务的用房;对外进行租赁的有偿使用的房屋;产权归学校的公有住房等。

第二十七条 社会服务用房是指用于企业孵化、完成学校社会服务项目等的用房,主要包括企业孵化器用房等。

第二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用房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国家产教融合青岛基地、淄博陶瓷学院等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23号 )同时废止。

 

附件:各归口管理用房范围


附件

各归口管理用房范围

教学科研用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长清校区包括一号教学楼;二号教学楼;综合楼内各教学单位用于完成各类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学科建设任务所需的各种用房以及阶梯教室、合堂教室、多媒体教室、研究生教室、语音室、录播教室、画室、舞蹈(练功)房、排练厅等;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手工艺试验中心;数字艺术实验中心所属用房等;其他用于教学科研的房屋。

千佛山校区包括一号教学楼;二号教学楼;原锅炉房改造空间;体育场;图书馆所属用房等;其他用于教学科研的房屋。

行政办公用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长清校区包括综合楼、贵宾接待室、国际会议室、图书馆(五楼)、学术报告厅以及其他归属于行政办公的用房;

千佛山校区包括办公楼以及其他归属于行政办公的用房。

后勤服务用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长清校区、千佛山校区所属的食堂、浴室、锅炉房、变电站、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中水站、加压站、花房、员工宿舍、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体育馆及楼宇内的值班室、配电室、维修室、水泵房、卫生间、电梯设备间、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体育场外附属配套用房(公共课教学部所属体育课用房除外);对外进行租赁的有偿使用的房屋;产权归学校的公有住房;

长清校区还包括新校区指挥部小院、温室大棚,千佛山校区还包括留学生公寓,其他归属于后勤服务的用房等。

社会服务用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长清校区“金种子”孵化器企业用房,3D打印中心用房,一号教学楼一楼画材经营部用房等。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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