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自2012年起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表彰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是国家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及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安排有关部门按时上报、妥善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各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工作协调。
第三章参评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凡取得我校学籍、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要求: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体要求:
1.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2.学风端正,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相关专业活动;
3.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4.在读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在国际性、全国或全省学术、科技、文化、实践等领域举办的活动、竞赛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
(三)获以下高水平学术成果,优先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在全国竞赛1或省级高水平竞赛决赛2中获奖(全国竞赛参照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项目;省级高水平竞赛决赛参照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省级决赛阶段。);
2.独立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在SCI、EI、CSSCI或北大核心期刊等发表论文;
3.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
4.以第一作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并转化;
以上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第九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查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查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未按学校要求履行学籍注册手续者;
2.在校期间有课程考核不合格或重修者;
3.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4.延期毕业、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6.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或实践环节;
7.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占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推荐名额,实行差额评审和推荐。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研究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导师审核,自愿向各基层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从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评定,确定初审人选。各基层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初审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基层培养单位推荐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评选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评定,评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工作。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二条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在读期间各项评优资格,并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鲁工美院字〔2013〕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