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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2026-08-24 10:54: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因在校生人数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上级财政拨款不足部分从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列支。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每年省级主管部门按工作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下达学校。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每学期研究生报到注册后,负责将本单位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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