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鲁工美院办字〔2020〕12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费收缴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每位学生必须增强依法缴费观念,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及经上级批准的其他收费,以下简称学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五条 学费缴纳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和“先交费,后注册”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的学生收费工作。
(二)负责收费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负责学生收费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收费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收费工作遇到的问题;加强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学生收费工作中的协调和联系。
(三)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依法纠正学校内违规收取学费行为;处理和协调有关学生收费的争议和纠纷。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缴费的统筹工作,主要负责:按照上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学费票据开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和公示;收缴费方式制定及缴费时间安排;学费收入上缴及退付的财务核算;提供学生缴费及欠费信息查询、统计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学生的学籍及注册管理,学生注册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条例,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办理;教学管理软件系统维护;准确及时地提供学生基本数据、异动及变动等基础信息;及时提供学生修读课程信息和学分统计数据。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提供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和经批准暂缓缴费的学生信息;准确及时地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协调和组织对欠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欠费清理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是学费收缴宣传和清理的具体实施部门,由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党政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落实学费缴费工作,并安排专人管理,全面掌握本学院学生缴费情况,负责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教育、督促欠费学生完成缴费,及时分析并报告学生缴费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线上缴费平台、教学管理系统、收费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与网络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在新生入学和学年开学时应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学分制选课流程、学费收费管理流程等学生收费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是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的本职工作,要充分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学生缴费情况与二级学院(教学单位)拨付经费直接挂钩,也是各单位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学费收缴与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学校实行学籍注册管理制度,缴费注册是学生必须履行的手续。
(一)学校财务处为每一位学生办理一张银行储蓄卡,通过该卡实现学费代扣、零星缴费以及奖助学金的发放。
(二)学费缴费方式实行银行批量代扣和网上平台自行缴费,原则上不再采用其他方式。
(三)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助学贷款信息。
(四)学生集中缴费期间财务处每日更新收费信息,提供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缴费、退费和欠费情况。
(五)缴费票据是学校收费和学生缴费、退费的凭证,学生按需到财务处打印领取并妥善保管。
(六)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是学籍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二级学院(教学单位)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非学分制专业学费按学年缴纳学费,按学期注册学籍。每学期开学后第四个教学周,教务处对已足额缴费和已办理暂缓缴费的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对欠费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没有取得注册资格的学生将无法参加本学年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已修课程和成绩不予记载。学籍注册须安排专人负责,把好注册关。
(八)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在每学年初向学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取得注册资格,已选课程方能生效;学分学费按学期计收,实行先选课后缴费,在完成选课后即时收取。
(九)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选课时期为:上一学期最后一个教学周至新学期第四个教学周。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相关选课、调课和退课等事项,逾期不予办理。选课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获得的成绩学校不予认可。
每学期开学后第五个教学周,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将学分制学生签字的选课及学费情况确认表,提供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进行统计,核算当期应缴学分学费。
(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报到时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供贷款证明。财务处根据银行贷款到账情况和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信息,及时为学生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十一)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住宿变动,需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收费标准变化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处。原则上每学年中间不办理住宿变更。
(十二)教务处每学期将完成学生辅修的选课信息及时通知财务处,合理安排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学生每学年应将正常培养计划内应缴纳学费全部缴清后,方可缴纳辅修课程学费。
(十三)参军、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信息,教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系统变更,及时反映学生就读现状。
第四章 学费的缓缴与减免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资助形式帮助完成学业。具体申请程序按照银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团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后应当首先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仅限缓缴当学年学费)暂缓注册。暂缓缴费期限原则上在每年11月30日,学生应在此日期前缴清学费。
第五章 欠费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视为拖欠学费:学生无特殊原因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清学费的;申请暂缓缴费的学生超过承诺期仍未足额缴清学费的。
第十八条 对拖欠学费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其加强教育,督促其及时缴费,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并告知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得进入学校教务系统选课,不记考试成绩及学分。已经注册的取消注册资格,已修课程不予确认。每学期(年)选课开始前,教务处根据欠缴学生信息,暂停其选课资格,直至学费缴清;
(三)中途办理退、转学的,如未结清应缴学费,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四)毕业班的欠费学生,相关部门在离校审核时不予通过,二级学院(教学单位)于离校网上复查后将欠费学生名单反馈至各职能部门。欠费一年尚未注册的学生,按休学处理准予保留学籍,缴费后给予注册;超过一年以上的欠费学生劝其退学。
第六章 欠费的催缴与考核
第十九条 财务处于每年5-6月、11-12月两次进行学费专项清理工作,随时向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欠费学生信息,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和学生工作处认真完成欠费学生缴纳学费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每年末的学生实际缴费情况统计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的学费缴费率:
缴费率=当年学费实缴数/当年学费应缴数×100%。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单位)每年末学费缴费率至少应达到98%,对于缴费率未达到98%的按照欠费率扣减其年度预算。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的学费缴费情况是相关人员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之前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的,须取消已注册状态,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