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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作者:  2022-10-07 14:08:58
  

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21〕2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院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责任);

3.群防群治原则;

4.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 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须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四条  保卫处与各单位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五条  各单位要将安全教育工作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  学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运用多种宣传形式,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能培训,以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三章 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专门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院消防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各单位成立防火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火小组长和义务消防队队长,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出消防预案。

第八条  保卫处必须加强监督,成立专兼职消防队,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的规定。保卫处要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器材保管责任书,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各单位的消防器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坏、谁包赔”的原则进行养护和管理。除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建筑用途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在消防与保卫部门验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消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保卫部门检查,消防器材确需维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维修,总务处要大力配合。

第十条  加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的防火工作。保卫处要确定全院防火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各单位必须按照保卫处的要求,制定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工作制度或规程,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杜绝火灾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处与教学单位要共同负责,加强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各院系负责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及思想教育工作。学生处必须制定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全院宿舍安全工作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各教学单位要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干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明确责任层层分工,杜绝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运输、分装、保存,严格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禁止在院园内点燃柴草、纸片等易燃物品;禁止乱扔烟蒂、乱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电壶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地下室等临时住宿场所生火做饭;下班必须关机、关灯、关窗;要经常检查办公室内输电线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学院家属火灾委员会要与各单位配合,教育全院教职工做好家庭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擅自燃放烟花炮竹者,由保卫处按上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开展文艺、体育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保卫处备案,明确安全责任人注意用电安全,提高防火意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以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经济损失较大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造成人员伤害且经济损失重大,或造成师生员工重大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治安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保卫处是维护学院安全和院园秩序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治安安全工作的技防、物防、人防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保卫处必须认真落实门卫管理、划片包干巡逻、外来人口管理等制度。责任到人,奖罚分明,强化管理,充分发挥人防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保卫处要确定全院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防护部位,各单位要制定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治安安全制度或规程,严格执行,严加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事件。

第二十条  保卫处、家属委员会与各单位,要经常教育职工提高防盗意识,做好家庭防盗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要对全院的教室、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等教学实验场所进行合理划分与分配,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排专人管理,确保教学场所的公共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大经费投入,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现代化技防、物防设施,提高防范技术水平;各单位必须做好技防、物防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处,以确保设施发挥技防、物防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现治安案件,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财产损失较大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大型仪器、大宗货物、物品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防中毒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必须加强对中毒预防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种制度的监督检查。学生餐厅、锅炉房、洗澡堂、服务部以及其它餐饮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是防中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餐饮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必须制定相应采购供应安全规程,把好进货、加工和出售关,严防霉变、过期、无检验合格证食品进入灶房;必须制定食堂仓库与操作间安全工作规程,严格食品储藏纪律,严格厨房操作程序,做到生熟分开,做好餐具及用具的消毒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搞好个人卫生,杜绝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餐饮部门要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在食堂仓库、厨房、开水房、锅炉房、洗澡堂、服务部门等要害部位的面粉、蔬菜、食品、水源中投毒。发现蓄意投毒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院医疗中心必须定期对各餐饮部门的卫生防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杜绝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剧毒物品的购置、存放、使用,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不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操作,或责任心不强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的,将追究主管部门及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次性中毒5—10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性中毒10—30 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性中毒30—100 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记过,直接责任人免职;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一次性中毒人数100人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体育场地、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各主管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各种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预防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利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或外单位租赁我院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保卫处申报备案,如实填写举办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等事项,保卫处要安排专人协助维护秩序。

第三十二条  单位组织大型外出考察、学习或旅游等集体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教职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允许学生从事危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活动;学生开展集体性的春游、郊游、租车回家等活动,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预案,没有切实可靠的安全保证,一律不许批准。否则,追究职工、学生所在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教务处必须从危险品的提运、储存、领取、发放、使用、保护等各环节入手,制定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水、电、暖、气的安装、维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特殊工作条件(如高空、带电、封闭、夜间等)下,应有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车队必须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院园绿化、美化等必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循,杜绝触电或损坏公共财物事件的发生;院内其他建筑、生产、商务经营性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避免触电、砸、摔、挤、踩、烫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出现意外事故、突发事故的,查明原因后,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在各项工作中杜绝一切违法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宣传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规定和纪律,学院对内、对外宣传的内容必须严格把关,保证不出现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错误。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要加强政治保卫工作,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必须深入基层与各单位一起,了解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九条  宣传部与各单位必须经常对全院教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调研,对教职工存在的错误思想倾向,要及时发现,及时予以教育引导纠正。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处与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状况的调研,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学生工作处必须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特困生、心理障碍生的教育、管理、指导、保护,加强与教学单位的沟通,加强对特困生与心理障碍生的排查;各教学单位要加强与特困生与心理障碍生的沟通与交流,加强监护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加强院园秩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在院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以及其它影响学院正常生活、工作与学习的事件发生。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网络中心必须加强对院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学院开放的实验室、各单位网络教室,严禁登录传播反动、黄色、淫秽、暴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稳定及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外籍教师、学生的安全问题,外事办应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管理,确保安全。对临时来院的外籍人员,外事办必须事前向保卫处备案,在院内外活动期间,有外事办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专人陪同,必要时可由保卫处派人协助,以防发生意外。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四条 我院安全工作要接受上级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我院安全工作在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全院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院党委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协调全院的安全稳定工作。每年学院与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签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院党政一把手为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全院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对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分管院领导对分管口的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

第四十七条 保卫处是院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党的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关制度,严格安全措施,宏观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安全信息反馈网络,加强安全信息反馈工作。各单位发生安全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逐级上报,及时沟通。对阻碍信息畅通,知情不报、谎报虚报、酿成事端者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组织全院有关单位定期召开安全保卫会议,以便掌握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第四十九条  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学院与各单位要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三年内不评先进,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对主要责任人,不评优、不晋职(级);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的其他处理、处分,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对防火、防盗、治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模范执行安全任务和各项安全制度,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突出显著者。

捕获犯罪份子有较大贡献者。

在防火、灭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堵截、收缴各类物资器材,保卫国家财产有功者。

为公安、保卫部门破获案件提供线索和协查有较大贡献者。

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者。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暂行规定不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细则,报保卫处汇辑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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