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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  2022-10-06 15:43:31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鲁工美党办字〔2021〕2号)

 

为进一步明确学生公寓管理职责,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创造良好、舒适、优雅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意识,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体现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的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公寓实行全面领导,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做好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公寓管理工作的具体领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设立公寓科,归口学生工作部(处)管理,主要职责是:

1.做好建章立制工作,适时制订和修订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公寓垃圾日扫日清、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日常治安秩序巡查、宿舍违章电器检查、宿舍卫生检查抽查,做好检查汇总和情况反馈工作,做好迎评迎查和家长接待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好住、退宿办理和宿舍分配调整工作。

3.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定期对学生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公寓安全卫生秩序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记好台账,立查立改,及时通报。

4.做好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和出入登记制度,制止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生活作息秩序,按照紧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抓好学生晚归和夜不归宿管理并及时通报和处理。

5.做好公寓阵地建设,组织公寓文化建设和活动,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组织党团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发挥组织育人功能;组织教职工深入宿舍开展谈心谈话、结对帮扶和心理辅导活动,发挥暖心育人功能。

6.做好学生教育工作,及时向相关教学单位通报违纪学生情况,配合相关教学单位做好违纪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分备案工作。

7.做好考核表彰工作,按年度考核评价相关教学单位的公寓管理工作,组织评选表彰学生公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8.做好学生社团工作,管理指导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

9.做好公寓硬件建设,做好改造整修和新上项目的年度立项工作;适时升级改造设施设备,提升功能;适时增加生活服务项目,提升服务效能;整合调配资源,逐步改善住宿条件。

10.做好物业监督工作,指导督促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公寓安全、卫生、值勤、教育培训等工作,并加强过程指导监督和结果考核考评。

第七条 团委负责指导校学生会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反映住宿学生需求,对公寓安全卫生管理、日常管理、维修服务、改造整修等事宜提出合理建议;负责校学生会的教育管理,发挥学生干部遵纪守规的模范带头作用;指导校学生会参与公寓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学校财务总体情况和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划拨公寓管理经费,落实新上及改造整修项目立项和经费保障,按上级规定收缴住宿费。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学生公寓新上项目、改造整修项目及相关设施设备实际需求,确定招标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维护检修学生公寓内水、电、暖等设施设备以及床、桌、柜、椅等公用物品,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负责新上及改造整修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公寓安全稳定和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开展公寓安全演练;检查维护公寓消防设施器材、安全通道等;负责公寓周围治安巡逻,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公寓内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指导公寓科及相关教学单位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协调公寓新上及改造整修安全项目立项,协助做好公寓各类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公寓安全教育和宿舍内的安全、卫生和秩序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各项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自的宿舍管理具体办法。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单位宿舍安全、卫生、秩序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本单位学生宿舍内的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组织本单位学生积极参加消防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教育活动和消防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组织安排辅导员、相关老师不定期深入学生宿舍,动态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状况,定期排查并处理宿舍内部各类安全隐患。    5.及时掌握学生晚归、夜不归宿、各类突发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处置事件和处理违规违纪学生,并上报公寓科。    6.负责本单位宿舍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公寓文化系列活动;组织开展本单位宿舍党团建设及活动。    7.教育学生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学生签订有关安全协议;教育学生爱护和规范使用公寓内设施设备。    8.负责本单位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院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教育和管理,并指导其参与公寓安全卫生管理和公寓文化活动。    9.配合公寓科做好公寓相关新上和改造整修项目,做好相关工作;执行公寓科宿舍调整方案,办理退宿手续。    10.积极配合公寓科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以“各单位分年级、专业相对集中”为原则,按照“先全日制学生,后高中生、成教生”的顺序进行安排。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继续教育学院按实际住校需求向公寓科申请床位。

第十四条  公寓科根据当年毕业人数和招生计划,统一制定新生住宿计划。根据招生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教学单位全日制学生人数调配相应的床位数,相关教学单位按住宿原则自行协调安排本单位学生床位,并于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单位学生床位情况报公寓科,以便汇总建档。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学生住宿前,必须交清住宿费,持缴费凭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入住。

第十六条 公寓科有权按需要调整房间,相关教学单位住宿学生均应服从。未经公寓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转借、出租个人床位。相关教学单位内部调换床位,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公寓科,公寓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十七条 宿舍钥匙由相关教学单位入学时发给学生,学生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告并由公寓科更换锁具、配发钥匙,材料费由学生本人支付,禁止私自更换门锁和私配钥匙。为工作之便,公寓科统一备有每个宿舍一把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因退学、休学、转学等原因离校,相关教学单位应提前通报公寓科,待检查室内物品无误后,学生方可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离校退宿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公寓科通知办理。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前,必须将所有公物恢复原状,否则不予办理,并追究其责任。就业实习的应届毕业生或较长时间不在公寓住宿的学生,均应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相关教学单位在学生实习离校前要督促其整理、打扫好宿舍,办理请假手续后报公寓科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都应在校内公寓住宿,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学生因学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居住的,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退宿学生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月份收缴。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情况计算,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住宿学生要服从管理,不得拒绝管理人员的例行检查,不得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无理取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大厅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每幢公寓楼均设值班室,安排专人值班。寒暑假期间封闭公寓楼,仍要安排专人值班、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寓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熟悉住宿学生,做好值班记录。非本楼住宿学生进入学生公寓,须持本人身份证登记,且需等候被访学生下楼带入,未经允许禁止进入。严禁闲杂人员和小商贩入内。大件物品出入要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出入。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22:00前须返回公寓,22:30后返回公寓的视为晚归,须持学生证或一卡通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23:00后返回公寓的视为夜不归宿。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禁止留宿他人,禁止异性互访;未经公寓科允许,禁止进修生、访学生等入住公寓。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炉子、吹风机等违章电器,不允许使用小风扇、卷发棒等未经认证的小电器。禁止使用电源增压器、私装电灯、私拉电线、缠绕强弱线、私拉插排到床铺、连用插排等,所有线路须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走向。严禁私自改造自来水管道、自接水龙头、喷头等。对违者没收物品,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杜绝充电器、台灯等长期带电和常明灯现象,保证人走断电。禁止吸烟、焚烧杂物,禁止使用蚊香、檀香、蜡烛、酒精炉、火锅炉等明火。严禁在公寓内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  要爱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随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楼道、洗漱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电动车。

第二十九条 禁止攀爬公寓门、窗、阳台及楼顶,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及违禁物品。

第三十条 学生离开宿舍和夜间就寝时要关好门窗。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发现失盗、失火案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与值班室、公寓科和保卫处联系。

第五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持大厅、走廊、楼梯、洗漱间等区域卫生,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禁止倾倒污水污物,禁止乱写乱画,禁止随地大小便、吐痰。

第三十二条 保持室内卫生,禁止在宿舍门外层粘贴各类纸张,禁止饲养狗、猫等动物,保持阳台干净整洁,将室内垃圾装袋提到楼外垃圾桶内。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打球、踢球,禁止在非节假日打扑克,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打麻将、吸食毒品等。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起哄闹事,向窗外倾倒污水污物、摔砸酒瓶等杂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内张贴、散发传单、广告,禁止从事小卖部、打印社等经商活动,以及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寓楼和宿舍内的消防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由学校配置的设施设备。未经同意,禁止拆卸、转借、互换和搬出室内家具,禁止私自搬入个人家具设施。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对宿舍公物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家具、门窗等公物若人为损坏,使用人负责将损坏公物恢复原状,如个人不能恢复原状,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入住新宿舍时如发现物品配备不全或已损坏,要立即报告公寓科,以便及时处理;如未及时报告,默认为完好。

第三十八条 如公寓设施损坏,住宿学生应报修。自然损坏的,给予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要将损坏设备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宿舍全体成员集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分为免费用电和计费用电两部分,计费用电部分费用由该房间学生交纳,按照济南市统一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在学生公寓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学生将影响其评优评奖、各类资助等事宜。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人员,除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其他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4〕37号)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鲁工美院办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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