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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2022-10-06 14:21:17
  

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实施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2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实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促进教师进行更广泛的课程研修和学术交流,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营造和提升我校专业教学氛围及人才培养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学年定期选派15至30名教师赴国内名校、名专业进行课程学习,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并以此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发挥专业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三条 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及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面向学校全体承担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选派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申请单位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入校工作满两年的现职教师及相关人员。45周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应占选派人员的主要比重。

(三)热爱教学工作,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责任意识较强,学生口碑好,有独立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是选派单位专业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骨干教师者优先派遣。

(四)外出课程学习时间与学校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安排不冲突。

第三章 培养方式及时间

第五条 外派教师应选择与本人专业方向和教学工作相关的学校、教师及课程。申请学校范围为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知名艺术类院校、非艺术类综合院校、理工类院校及师范院校为主。

第六条 课程学习采用跟班走读制。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教学及科研水平突出,所指导课程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意义。

第七条 学习期限以申请单位课程安排时间为准,原则为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采用组织推荐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派。各教学单位应结合每学期课程安排,提前做好本单位教师培养规划,优先推荐急需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并获得所在教学单位推荐的教师,应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中要明确课程学习价值和预期目标,经所属教研室主任及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以书面材料形式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发起或经审核备案的校际间学习项目其资助费用由教务处承担,由各教学单位或个人组织发起未经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备案的学习项目,资助费用由各教学单位或个人承担。其他费用待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选派教师的资助有效期以申请学校的课表安排时间及实际学习时间为准。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每次开课如实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随堂笔记》,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习效果,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会同各教学单位定期抽查教师校外学习情况,由学校公派外出学习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

(一)无故旷课一次,扣除资助费用的10%。连续无故旷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撤销所有资助费用,本次学习任务无效。

(二)经常迟到、早退、纪律松散者,视具体情况,给予扣除资助费用10%至30%的处罚。

(三)因病、因事请假需及时向指导教师说明情况,在当天随堂笔记中注明事由(请病假需附医院诊断单),并请指导教师签字。课程期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天,逾期者停发每天的生活及住宿补贴。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应及时通知所在教学单位和学校,终止学习任务。

(四)未认真履行课程要求,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除60%的资助费用。

(五)虚报学习申请、套取学习费用,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有资助,取消三年申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课程结束后,认真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考核表》,总结学习成果,并由指导教师对学习期间的到课情况、学习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结课一周内,教师在本教学单位汇报交流学习成果、进行作品展示,并面向全校举办一次公开课程讲座。

第十六条 结课一周内,选派教师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随堂笔记》;

(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考核表》

(三)其他相关学习材料。

第十七条 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将计入个人工作业绩,绩业绩计算方式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工作业绩分类及认定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他师资培训及访学项目不冲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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