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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作者:  2022-10-06 14:16:12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151)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教师授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为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切实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通过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动态的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师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讲授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原则。

2.公开、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

3.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多元、开放的原则。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为承担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所有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包括所有通识课、专业课及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重点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必修课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章  评价目的

第五条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教学管理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学现状提供信息,为学校及学院(部)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原始数据,以促进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完善,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条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师建立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调动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使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学生对其课堂教学的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和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并组织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全校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和测评。

第十条 各院(部)成立教学督导小组,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对本院(部)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测评。教学督导成员每学期对本单位所开设的每门课程随堂听课应在2学时以上,同时应组织本单位教师相互听课。

第十一条 各院(部)教师及兼职教师所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应在本单位教学督导小组的检查评价之列。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学生网上评教和院(部)评价为主体,以学校教学督导组评价为辅助,全面综合地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各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可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见附件),采取听课、检查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学生作业、作业(试卷)命题质量和批阅质量)等方式,对本单位专兼职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测评,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并将评议结果输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教系统)。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网上评教,并统计每位教师的网上评教成绩。同时担任多门课程的教师,以所授课程评教分数的平均分作为最终网上评教成绩。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综合学生网上评教分数和院(部)评价分数,加权统计每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综合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其中,学生网上评教分数占70%,院(部)评价分数占30%。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根据评价对象的教学进度,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通过听课、查阅资料、座谈等形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评价意见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参考学校教学督导组的评教意见向院(部)或教师本人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和使用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于每个学期由教务处汇总,及时将综合评价成绩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各院(部)。各院(部)须将评教结果在本单位全体教师范围内予以公示。任课教师也可通过评教系统查阅本人的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教师若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的产生过程有异议,可在评价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以及教学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各院(部)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较差、排名靠后的教师,应被列为下一学期校级教学督导组和各院(部)督导小组的重点听课对象。各院(部)应帮助其分析、查找原因,加以改进;对于连续两次排名在本单位后5%的教师,各院(部)应暂停其课堂教学,安排其助课、参加培训,在通过院(部)公开试讲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课程主讲教学任务;对于连续三次排名在本单位后5%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转岗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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