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本站首页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申请 |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目录
 其他
   本站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教学管理类 > 正文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作者:  2022-10-06 14:15:18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21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培养创新型应用设计人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以学生取得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现代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个性发展,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条件下的弹性学年制度,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和5年两种,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学生提出相关申请须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 基本修业年限加上可以延长的学习时间之和为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时间,学生因参军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除外。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全校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课程体系结构由通识教育课程群、专业基础教育课程群、专业教育课程群、交叉课程群、德育与传统文化教育课程群、创新创业课程群、综合实践课程群和学术活动课程群八大课程群组成。

第九条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教育必修课、专业教育必修课、德育与传统文化教育必修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必修课等。学生必须修读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基础教育选修课、专业教育选修课、交叉选修课、创新创业选修课及学术活动等。学生必须根据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展赛、发明创造、专利、科学研究、产学研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并获取学分,具体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必须以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确定修读课程,并自主选择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时一般应在选定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的基础上,再选定选修课。

第十三条 有严格先修后续逻辑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必修课、选修课及重修课选课工作,具体工作程序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须按学校要求进行网上选课成功后,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的数量必须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个课程群应达到的各类最低学分要求。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选课结束后,学生均须按照所选课程进行修读,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因转专业、复学、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等原因导致学习课程与已修课程相同、相近,或者学生自学能力强,已通过其他途径掌握该课程知识,且学生已修课程成绩绩点均在4.0以上(含),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每学期免修的课程最多不超过1门。具体工作程序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免修免听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规定修读的课程,学生通过自学可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听,但学生在校期间免听自修课程不得超过5门。办理免听课手续后,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公共课教学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成绩为60分)。

第二十一条 若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不及格,须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对于已及格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再次选课修读。具体工作程序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表。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及环节正常考核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附加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并报经教务处审核后,准予缓考。具体工作程序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正考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合格的,成绩记为60分;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通识选修课程考试未通过者,不补考,不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可重修或另选修其他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后即可。

实践及创作课程(包括毕业考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假期课堂、劳动周、社会实践、军政训练、就业指导等)正考不及格者,不参加课程补考,应申请参加课程重修获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应当进行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毕业论文采用五级记分制,其他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八条 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课程绩点表示。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对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一) 课程绩点

以百分制给出成绩,然后转换成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90-100分折合绩点为4.0-5.0(90分折合成绩点4.0,91分折合成绩点4.1,以此类推,下同);80-89分绩点为3.0--3.9;70-79 分绩点为2.0-2.9;60-69分绩点为1.0-1.9;60分以下绩点为0。以五级记分的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免修、重修的课程,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用于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指学生在某一阶段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此阶段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以五门课程为例

课程A

课程B

课程C

课程D

课程E

成绩

91

87.5

72

69

56

课程学分

4

3

4

2

3

实际获得学分

4

3

4

2

0

成绩绩点

4.1

3.75

2.2

1.9

0

学分绩点

16.4

11.25

8.8

3.8

0

平均学分绩点

(学年或总平均学习绩点)

16.4+11.25+8.8+3.8+0)÷(4+3+4+2+3)=40.25÷16=2.52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计算方法与此相同。

第七章 辅修专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创新型人才的需要,促进学生多渠道成才,学校在本科层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三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学校开设的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属于双专业范围,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学生不得互选。

第三十二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纳入我校正常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

第八章 学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制”计费方式计收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是指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对不同专业按年度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按修读课程收取的学费。

第三十四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60元。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尚未取得全部学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选择结业离校,也可选择留校继续学习。留校学习的学生须在当年毕业生离校前(一般为6月中旬)办理延期学习手续,未办理延期学习手续者按结业处理。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