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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2022-10-06 14:14:18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21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项目经费是指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资助的教改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教改项目立项

第四条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按时交申报材料,经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后择优推荐立项或立项

第五条 承担教改项目尚未结项的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员一般不得申请新一轮同级教改项目。申报新一轮教改项目时,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2项以上(含2项)教改项目,项目参与人参研教改项目不能超过3项。

第六条 立项项目公布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教改项目经费的资助与配套

第七条 国家级教改项目根据国家财政拨款按照1:2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

第八条 省级教改项目有经费资助的,学校按经费资助的1:1给予配套;无经费资助的教改项目,学校给予5元经费资助。

第九条 校级教改研究重点项目资助5万元,面上项目资助2万元。

第十条 学校提供的配套经费应在上拨经费使用完毕后使用

第四章  教改项目经费管理

十一 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采用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挪用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教改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由项目组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在所在教学单位的领导与监督下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决算,按规定和程序使用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一些重大项目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等工作,教学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讨论、研究与审定,并加强对建设过程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领导与监控。

十四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制。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与实施计划,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总预算与年度分预算,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抄送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研究计划、研究时限、项目预算等不应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如在项目研究与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单位、退休、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变更申请单》(附件2),经项目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将调整方案报教务处、财务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报账。未办手续者,将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经学校同意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十七 教改项目经费使用要坚持精打细算,合理开支的原则,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十八 凡使用教改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 项目研究与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者,将停止拨款或收回未使用的经费,并酌情追回已使用的经费。

1.在建设周期内未达到建设目标或验收不合格的;

2.已验收项目,但自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用完预算剩余经费的;

3.违规使用经费的;

4.私自变更项目内容、项目成员、项目主持人等研究计划;

5.因不可抗力需终止项目建设的

6.违反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二十 教改项目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支出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其他报销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改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二十一 教改项目经费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且各类别须在比例上限内开支,禁止挪用或转作他用。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项目开展必要的图书资料及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稿件查询、文献检索等费用(需附图书资料明细)。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2.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咨询交流和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需在《申报表》支出事由一栏说明参加会议(培训)或学习调研的情况。参加会议(培训)的需提交主办单位盖章的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学习调研的须另附调研报告,写明到访单位、调研目的、主要接待者以及主要收获等。报销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3.出版、印刷费:教学研究论文的发表、教材(专著)的编著和出版等发生的费用。版面费支出,需提交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的录用通知书及论文复印件;出版专著需提交出版证明。

4.办公用品及材料费:项目所必须的办公用品以及稿件的打印等费用,需附具体明细。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

5.设备软件购置费: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软件等的购置或租赁费用,并在《申报表》支出事由一栏说明使用用途。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经教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6.成果鉴定费:项目鉴定验收所需费用。如专家差旅费、住宿费、补助等,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

7.专利费。以学校名义申请并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专利申请费用、专利有效期内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

8.会议费。指项目组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组织召开的小型会议所必须的会场租金、设备租用等。会场租金、设备租赁需说明具体用途,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9.市内交通费:项目调研所必须的市内交通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0%。

10.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电话费、网络费等。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0%。

11.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非课题组成员的科研辅助人员及研究生助研的劳务支出和聘请专家开展的讲座、评审、授课及学生实践指导等劳务报酬,需附具体劳务内容。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与实施实际需要编制,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劳务费发放额度标准,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成员不得领取。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1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

13.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 在开展教改项目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教改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将无关的支出在教改项目经费中列支,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教改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教改项目经费。

第二十 教改项目经费列支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报销凭证,经所在院(部、所等)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项目组成员单独报销经费,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教改项目的绩效考评与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在每年度末向教务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2-4年,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1-2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组要在项目结题年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结项申请单见附件4),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项目超过2项及以上的教学单位,学校将减少该教学单位新一轮项目申报数及立项数;延期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新一轮教改项目立项。

第二十六条 研究期满后,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项验收报告、研究报告、经费绩效自评报告(含结项经费决算)及相关支撑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情况、预期达到的目标及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与结项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完成。在此期间,将不再接受该项目组成员的任何立项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结项(验收)后,教改项目经费原则上应使用完毕。若有少量剩余,项目组可延期6个月用于列支后续研究的费用,原始单据的填制日期不得早于课题结题时间。到期未使用完毕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七章 教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十 教改项目研究与实施、经费使用自觉接受学校财、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改项目课题组应通过网上管理平台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按年度提交项目进展、实施成效和监督评价情况,进行网络全程监督。未按计划完成进度的,由所在教学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无明显成效的予以撤销。

三十二 对长期不结项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因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不能开展研究工作、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擅自变动项目内容等项目,学校将做出撤项处理,撤项经费收回。

第八章    

三十三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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