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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和办理制度(修订)
作者:  2022-10-06 09:54:39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和办理制度(修订)

(鲁工美院党办字〔2021〕21号)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称“教代会”)在学校发展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履行代表职能,保证提案征集质量,及时正确的进行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案征集要求

提案人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提案人、附议人亲笔签名。

二、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2.有关学校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学校党务、宣传、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基本建设、图书管理、后勤服务以及其它党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有关个人的具体问题。

3.不符合提案提出条件和提案撰写要求的提案。

三、提案格式要求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征集表,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意见或建议三部分,其中意见或建议要具体、清楚。提案撰写(打印)要工整、清楚,一式两份。

四、提案征集的组织形式

1.教代会每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

2.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就此发出通知和表格,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截止日期后提出的提案不再立案。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大会报告。

五、提案的审核、立案和处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2.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3.学校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4.提案办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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