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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2022-10-06 16:06:10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2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为教职工工资发放、学年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实施奖惩等提供必要的依据,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人员。

第二章 考勤办法及要求

第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所有教职工都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职工要按时上下班,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按照要求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延误本职工作任务。凡因事、病、婚、丧、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工作者,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职工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习、写生等)时间;学校和部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学校和部门(单位)组织安排的临时工作任务和集体活动。承担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职工原则上实行坐班制,考勤与坐班制职工相同。

第五条 以部门(单位)为考勤单位。考勤周期为每个自然月。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考勤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第六条 考勤工作要按工作日逐天进行,按月汇总上报。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考勤,建立教职工考勤档案,要做到准确无误,出差、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均应做考勤记录。考勤员根据考勤情况,统计好当月考勤总表,经考勤责任人审核后在部门(单位)内部公示至少2天,无异议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加强考勤管理,及时报送考勤结果,凡经审核上报的考勤表,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不准无故干扰考勤工作。

第七条 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对不符合考勤规定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考勤及时处理,同时对相关考勤员和考勤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于瞒报、谎报、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考勤规定要求的教职工,学校将严肃处理,相关考勤记录按旷工记。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单位参会、挂职、实践、培训、访学等人员,遵守接收单位的工作考勤制度,在考勤表中做好备注说明。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和期限(必要时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且需向部门(单位)考勤员履行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工作者,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办理。教职工因急事或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来校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假,回校3日内须提供事由证明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处级干部请假

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本人将审批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二)其他教职工请假

13天(含)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领导请假,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

23天以上7天(含)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37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15天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各类假期均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病假、产假、产前假、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工伤假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期限

第十二条 事假

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需占用工作时间且必须由本人前去办理的,可请事假。事假要严格掌握,每次应控制在3天以内,最多不超过7天。除因事出国外,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事假期间,要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十三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3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须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单、病历、诊疗记录),请病假超过15天的原则上需持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单、病历、诊疗记录),请假期限以医生建议为参考。急诊可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须及时补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复工者,须持有诊治医院出具的复工诊断证明,复工期为2个月。复工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请病假者,除另患有其他疾病外,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复工期满后又请病假者,病假时间另行计算。休长病假者,须每半年开具证明一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2个月以上者,其试用期中止,待病假结束后继续试用,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十四条 婚假

符合法定婚龄的教职工结婚,给予法定婚假3天,对需到外地结婚者,可按实际情况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学校提倡将婚期定在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五条 生育假

(一)产假

给予法定产假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法定产假外,均增加6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疗机构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使用。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怀孕流产的女教职工,凭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一定的假期。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前假和哺乳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教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同意,可休产前假60天。

哺乳假: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不满一周岁,每天可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可增加30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给予哺乳假。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手术假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计划生育手术假:上节育环,休假2天;取节育环,休假1天;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第十七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去世的,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八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在3日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并配合做好教职工工伤认定申报工作。经社保机构鉴定为工伤者,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停工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工伤假。治疗后工伤又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社保机构证明,仍按工伤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或者工伤伤愈后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五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三)经核实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或不成立的。

    (四)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上学、访学、出国(境)、合作研究等逾期不归的。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岗位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擅自出国(境)的以及申请调离学校但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就不到岗工作的。

    (七)病假期间从事有偿商业活动的。

    (八)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缺勤的。

    第二十条 凡旷工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鲁工美院办字〔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意见》(鲁工美院办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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