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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校长经常性沟通办法(试行)
作者:  2022-10-06 14:42:05
  

党委书记、校长经常性沟通办法(试行)

(鲁工美党办字〔202129)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切实发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增进学校领导班子团结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推进建立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良好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掌握学校重要情况,提高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推动落实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应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经常性沟通。通过经常性沟通,党委书记、校长及时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情况和信息,并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看法,达到相互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推动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应就以下事项进行经常性沟通,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一)凡属于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校长应在集体研究决策前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需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改革、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

(三)需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校长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

(四)需要党委书记、校长共同协调推动的事项;

(五)党委书记、校长各自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听取对方意见的事项;

(六)学校党政工作要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事项、重点项目等推进落实的情况;

(七)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党委书记、校长进行沟通的事项。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经常性沟通应优先采取当面交谈、碰头会等形式进行。确因公务活动等原因,无法当面沟通的情况下,党委书记、校长应灵活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等快捷高效的方式就有关事项及时取得联系。

第五条  党委书记、校长经常性沟通原则上每月至少1-2次,党委书记、校长应视事项的重要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务实高效的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渠道进行沟通。

第六条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常性沟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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