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鲁工美党办字〔202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学校各项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章 请示报告事项
第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事项为: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或与学校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3.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4.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事项为:
1.省委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省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学校年度工作情况;
4.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召开、重大文件出台、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政策调整等;
5.学校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的应对和处置处理情况,社会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和异常情况等;
6.全面从严治党和自身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7.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亲属、国际知名人士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事项为: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2.有关干部任命事项等;
3.学校主要领导离开单位驻地;
4.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有关全局性工作、突发事件或者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必须及时或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以下事项:
1.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主要领导批示或交办的特别重要或紧急事项的落实情况;
3.本单位涉及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安全稳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4.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5.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请示报告方式
第六条 学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前15天以上。请示报告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合理采用口头、书面方式。口头请示报告包括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适用于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后续以书面方式补充。书面报告视情况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为主。二级单位党组织执行学校党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要向学校党委进行专题报告。上级会议通知安排、会议精神、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统筹,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对规定和要求请示报告的重要内容,做到该报则报、应报尽报。 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如实、全面、准确地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要注重用实例、用数字说话,不能大而化之、泛泛而谈,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
第九条 强化督促检查。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将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建评估、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责任述职评议考核内容。督查室适时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向学校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学校党委或全校通报报告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报送,出现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的,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