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本站首页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申请 |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目录
 其他
   本站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管理制度 > 正文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资产管理处  2018-05-30 10:31:41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有效监督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的采购工作。

第四条  采购工作实行“无预算不采购”、“先申请后采购”,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必须落实采购经费。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原则上年度中间不予调整。

第五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范围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学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未达到学校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第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在当年11月以前执行并签订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报告。

第九条  凡使用学校统一管理的资金,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但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之一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等办公设备以及图书、教材等单件(套)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2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预算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装饰与维修工程预算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预算金额在 2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

(五)其他按规定或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以上限额标准根据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预算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报采购办公室备案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报(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过程中应对询价、议价、市场考察等情况形成采购活动备忘录,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除1万元以下的零星货物采购外,其他都要签订书面合同。所有采购资料应妥善保存归档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资产、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和指导全校采购工作的实施;

(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定复杂、特殊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协调处理采购过程、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争议;

(六)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拟订学校采购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要求,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录入、申报、变更、初审、上报、统计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采购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做出答复或说明;

(四)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有关文档材料进行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负责与相关采购代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六)对纳入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进行监督,做好招标结果备案工作;

(七)指导分散采购,对分散采购的过程、文档资料整理以及立档归卷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附件1)是具体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的职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向学校采购办公室报送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审批表,重大项目须同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等材料;

(二)会同项目申报(使用)单位提供采购项目的各种技术要求、参数和规范;

(三)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技术答疑;

(四)起草合同文本,负责合同签订及履行;

(五)负责组织落实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登记、资产管理等事宜;

(六)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工作需要,学校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程序要求进行评议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学校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对评审过程和公布前的评审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按照有关规定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确定。

采购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的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按照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在代理采购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取消其采购代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确定: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基本程序遵循国家规定;国家对公开招标的金额有调整的,按照调整的金额执行。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基本程序遵循国家规定: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其他由国家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招标采购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六)询价是指通过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分散采购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报(使用)单位依法采购,制定并执行本部门、单位采购实施细则,报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采购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进行。采购办公室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预算,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正式下达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外的集中采购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向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采购项目审批表》(附件2),及时提供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采购办公室收到完备的采购需求后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涉及水、电、暖、气或涉密等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填报《采购项目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急需抢修或涉及安全的工程等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报告学校同意后先行施工抢修,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提供采购计划、实施方案及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办公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采购政策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标准。制定评审办法需遵循方案先进可行、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能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原则。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及考察。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学校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学校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为合同签署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学校集中采购合同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洽谈、起草文本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法律顾问等会签。经会签通过的合同,由供应商签署盖章和学校合同签署人签署后,交采购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分散采购合同,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洽谈、起草、签订及履行用印等手续,并报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并及时向采购办公室反馈项目进展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是指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或补充,是对合同内容的局部调整,如合同标的数量增减、交货时间地点改变、价款和结算方式改变等。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标的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已追加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的签订履行原审批流程。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者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学校领导和采购办公室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处理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学校领导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报(使用)单位及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申报(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采购验收遵循采验分离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货物类项目的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表,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须通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采购项目,应在取得相关检测合格证后,方可组织验收。服务类项目的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凭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附件3)、购货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办理结算手续,需要进行审计的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采购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四十二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涉嫌有泄漏评审秘密、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不正确履行合同、接受供应商回扣、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等违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有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泄露评审文件或评审情况等情形,属于本校人员的,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属于校外人员的,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与学校采购人员违规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或排挤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等情形的,采购无效,学校将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鲁工美院字〔2003〕82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工美院字〔200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

      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版权所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管理中心